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55% Cotton |
55%棉 |
45% Rayon |
45%粘胶纤维 |
(2)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或100%标识,如“All Wool”或“100% Wool”;
(3)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5%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
2. 特殊规则
(1)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当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装饰品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
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2)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
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
当要表明装饰部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
(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
3. 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
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100% Silk”。
(2)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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