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纺织服装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不如食品那么敏感,但由于很多纺织服装直接长期接触皮肤甚至口腔,再加上欧盟政府及相关产业界的大力宣传,欧盟消费者近年来对纺织服装的环保要求极为关注。
1976年7月27日,欧同体理事会就颁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关于纺织服装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工艺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5月该指令已经经历了33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8次补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XVII中。
在纺织服装领域,限制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镍镉含量、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全氟辛烷磺酸等。此外,由于随着REACH法规的实施,其原有的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基本上都已废止,因此实际查询有害物质限制要求时,业界参考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具体要求即可。[注1]
1. 禁用偶氮染料
使用了某些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在裂解后可能会释放出有害芳香胺,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2002/61/EC指令和2004/21/EC指令,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3条中。具体要求为:偶氮染料,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限(即大于30 ppm),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中。
- CEN ISO/TS 17234:2003《皮革的化学试验.测定染色皮革中的偶氮染料含量》
- EN 14362-1:2012《纺织品.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不通过萃取取得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 EN 14362-2《纺织品.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2部分:通过萃取纤维取得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2. 禁用蓝色染料
蓝色染料对水生物具有较高的毒性,且不容易降解,可通过废水污染环境。为此欧盟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2003/3/EC指令,禁止在纺织皮革制品中使用一类名为蓝色染料(blue colourant)的偶氮染料。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3条中。具体要求为:包括在本法规附录IX“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即:C39H23ClCrN7O12S•2Na和C46H30CrN10O20S2•3Na)在纺织和皮革制品中的重量百分比不能超过0.1%。
3. 阻燃整理剂
欧盟认为在纺织品中使用的某些阻燃剂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因此先后发布79/663/EEC、83/264/EEC和2003/11/EC指令来限制阻燃整理剂的使用,至今共有5种阻燃剂受到限制,分别为: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Tris (2,3-dibromopropyl) phosphate (TRIS)、三-(氮杂环丙烯基)-氧化膦 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 (TEPA)、多溴联苯 Polybromobiphenyls (PBB)、五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pentabromo derivative C12H5Br5O (PBDE)和八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octabromo derivative C12H5Br8O (OctaBDE)。
对于TRIS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条,即: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对于八溴联苯醚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5条,对于五溴联苯醚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后该条款被移出REACH法规中,而欧盟以发布条例(EU)No 757/2010的形式替代)。
4. 五氯苯酚
欧盟鉴于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 (PCP)及其化合物对人体以及环境的危害,先后发布了91/173/EEC和1999/51/EC,对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2条中。具体要求为: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配制品中,其物质的质量分数应小于0.1%。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五氯苯酚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配置品的组成成分,其中的六氯二苯并对二噁烷(H6CDD)都不能超过2 mg/kg。
5. 多氯联苯
欧盟已证实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三苯(PCT)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剧毒物质,因此最初的76/769/EEC指令就限制了多氯联苯的使用。在此基础上,欧盟又先后发布了83/478/EEC和85/467/EEC对其进行修订。
指令规定,不能使用多氯联二苯PCB(但一氯和二氯苯除外)和多氯联三苯PCT,以及含PCB或PCT重量含量超过0.005%的制剂。
6. 有机锡化合物
一些有机锡(Organostannic Compounds)化合物,尤其是其中的三丁基锡Tributyltin (TBT)化合物,用于防污处理时会对水生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包括可能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89/677/EEC、1999/51/EC和2002/62/EC,对有机锡的使用进行限制。指令规定,有机锡混合物用作游离缔合的涂料(free association paint)中的生物杀灭剂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
7. 重金属
(1) 镍释放
某些含镍的物品与人体长时间接触后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为此欧盟于1994年发布了94/27/EC指令。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7条中。指令要求:与皮肤直接或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带扣;用于衣物的铆钉按钮、紧固物、铆钉、拉链及金属标示物这些产品中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 2•week)。若上述产品含有无镍保护层,且镀层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与皮肤直接接触部位释放出来的镍数量不超过0.5 μg/(cm 2•week)则允许投放市场。
(2) 镉释放
镉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为此欧盟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限制镉的指令91/338/EEC。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条中。指令要求:不可作为试剂来稳定以下由聚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成品,当其镉含量大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8. 全氟辛烷磺酸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3条中。指令要求: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50 mg/kg的不得销售;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结构堆积或微结构明显包含PFOS),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