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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的泰国法律
泰国对产品,特别是进口产品的监管,主要依据1968年发布的《工业产品标准法》(Industrial Product Standards Act, B.E.2511)。
2. 认证流程及标识
在《工业产品标准法》中的条款16和条款21中规定了制造商及进口商需要符合的相应的义务,对制造商而言,制造的产品如有标准可依,则需要在监管机构审查后取得许可,方可在产品上贴附标识进入泰国市场;对进口商而言,则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文件的证明。
具体针对玩具,其认证流程包括:TISI收到申请文件进行申请确认→进行申请费用的报价→工厂质量控制体系评估和产品样品及报告的准备(30天)→产品测试和评价,申请人收到测试报告(未知)→评估和得出结论,发布结果(5天)→准备许可证(7天)→制造商或进口商贴附认证标识。
其中,对于产品的评价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由TISI官员抽取并由指定的实验室测试;工厂自行抽样并在工厂进行检测,TISI官员监督;产品交由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测试。并且,对于泰国国外的工厂,只有评审质量控制文件表明其不充分时才需要进行工厂检查,若工厂已获取了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其质量体系免于评审。
3. 不属于玩具的产品
在TIS 685 Part 1-2540:1997中列明了不属于玩具的25大类产品:
- 装饰彩带和材料,如带色纸张、银色和金色彩带;
- 最大鞍座超过635 mm的自行车;
- 弹弓和飞镖;
-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 气动气枪和气手枪;
- 用以装饰或收藏的手工艺品;
- 不供玩耍的元件模型;
- 运动装备、宿营装备、运动器材、乐器和家具,除非上述产品是供孩童玩耍且适合孩童的玩具;
- 飞机、火箭、船和陆地交通工具的动力类模型,除非上述产品是供孩童玩耍且适合孩童的玩具;
- 收藏品;
- 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足以承载一个孩童的重量,如船和木筏;
- 安装于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玩具;
- 由超过500个拼块组成或不带图样的拼图;
- 爆竹;
- 成人监管下在教学工作中使用的有加热元器件的产品;
- 玩具蒸汽引擎;
- 与显示屏连接的录像玩具,且其额定电压超过了24 V;
- 婴儿安抚奶嘴;
- 额定电压在24 V以上的电烘箱、电熨斗和其他功能性产品;
- 儿童用珠宝;
- 水中供给浮力的帮助装置;
- 泳镜、太阳镜和其他视力保护装置,包括自行车头盔和滑板头盔;
- 化学装置;
- 类似于弹弓的依靠弹簧弹射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