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METRO第108号法令及MERCOSUR第23/04号决议
INMETRO第108号法令及其引用的南方共同体(MERCOSUR)第23/04号决议是巴西对于玩具技术要求的最重要的核心法规,它对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合格评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23/04号决议包含7个附录,附录III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中第2.6点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能。具体如下:
玩具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其使用或正常使用时,他们的摄入、吸入、接触皮肤、粘膜和/或眼睛,并不代表有健康危险和伤害危险。
为了保护儿童的健康,使用玩具造成的每天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不得超过:0.2克的锑;0.1毫克的砷;25克的钡;0.6克的镉;0.3克的铬;0.7克的铅;0.5毫克的汞;5.0毫克的硒。其他物质的限值将根据科学依据协调确定。生物利用度理解为这些物质的毒理意义的水溶性提取物。
应有一个玩具使用时可能损害儿童健康的物质或配制品成分的量值,可认为超过该量值危险物质或配制品单独或混合时会导致毒性、腐蚀性、刺激性、易燃性/氧化、或爆炸。
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预期在游戏中使用的玩具含有危险物质或配制品。然而,如果一定量的物质和配制品是玩具运行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这些物质和配制品将被允许,但应确定每种物质或配制品的最大浓度。
关于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要求由每一缔约国确定,因此,所谓的玩具产品应符合进口国的相关立法。
2. INMETRO第369号法令
2007年9月27日,INMETRO发布了有关玩具毒理试验附加要求的第369号法令。该法规规定了禁止在玩具中使用的有毒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及各种毒性试验依据的测试方法。
其中,法令规定不得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作为玩具的材料和成分,如汞、石棉、强酸强碱、硝酸铵和氢氧化锂,并且规定了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值:
- 在所有类型的玩具乙烯基材料中,邻苯二甲酸二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的浓度(塑料材料的重量比)不得高于0.1%;
- 在预期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所玩具乙烯基材料中,邻苯二甲酸二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的浓度(塑料材料的重量比)不得高于0.1%。
此外,法令要求带有以粉末、粘贴剂、凝胶或液体形式的毒性成分的玩具应依据法令附录I的要求进行测试,而结构中含有乙烯基的玩具应根据法令附录I(第6条)的要求进行测试。法令附录I则规定了相关毒理学方法,具体如下:
- 急性经口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的试验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于化学品检测第423/2002号指南的规定或等效方法。接受和拒绝的标准是根据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GHS)第5类。
- 皮肤刺激(Dermal Irritation)的测试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OECD对于化学品检测第404/2002号指南的规定或类似方法。接受和拒绝的标准是NBR 14673或等效规定,皮肤刺激性指数<1.0。
- 原发性眼睛刺激(Primary Eye Irritation)的测试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OECD对于化学品检测第405/2002号指南的规定或类似方法。接受和拒绝的标准是NBR 14673或等效规定,皮肤刺激性指数<1.0。
- 口腔刺激(oral irritation)的测试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OECD对于化学品检测第405/2002号指南的规定或类似方法。接受和拒绝的标准是NBR 14673或等效规定,皮肤刺激性指数<1.0。
- 微生物限制的测试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美国药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ea)第28/2005号规定或类似方法。接受和拒绝的标准是根据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第481/1999指令,对于I类产品(儿童产品)规定限值。
- 邻苯二甲酸盐的试验方法:该测试方法应包括萃取的增塑剂的色谱分析。
在ABNT NBR 16040:2012《邻苯二甲酸盐——用气相色谱法测邻苯二甲酸盐》中,给出了令苯二甲酸盐的测试方法。
3. ABNT NBR NM 300-3标准
ABNT NBR NM 300-3:2004标准是关于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能,规定了八大重金属的迁移限量,当玩具满足该标准要求时,就认为其完全满足了第108号法令中规定的化学安全性能。ABNT NBR NM 300-4:2004是基于ISO 8124-3:1997制定的。
在技术要求方面,该标准与ISO 8124、我国GB 6675等标准都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