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供应商发现其产品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已发布相应的临时或永久性禁令时,就应该对产品进行召回。当供应商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之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ACCC,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330澳元(个人)或16650澳元(公司)的罚款。供应商如果未能遵守强制性召回通告中的其他要求,则最高可处以22万澳元(个人)或110万澳元(公司)的罚款。
如果制造商并没有采取合适的行动,ACCC可以将计划启动强制性召回的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并在网站上发布。除非产品对公众具有紧急危害,ACCC应给予供应商一次申述的机会,在核实后再正式发布召回通告。
在强制性召回通告中,ACCC可要求供应商:
- 对消费品进行召回;
- 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其消费品具有缺陷或危险特征,以及具体的缺陷;
- 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其消费品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是危险的;
- 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告知如何处理该产品;
- 供应商如何采取行动以及期限(可选)。
强制性召回通告还可以要求供应商:
- 替换产品;
- 维修产品,但是由于危险特征召回的除外;
- 退款。对于购买超过12个月的产品,可按照一定折扣退款。
对于维修或替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如果ACCC正式发布了强制性召回通告,则供应商应:
- 将召回通告告知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且购买了该消费品的人员;
- 在发布10天内,将通告副本提交给相关ACCC部长。
如果对于消费品发生召回时,已经找不到相应的供应商,则由ACCC或各州/地区的公平贸易局来负责进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