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加拿大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颁布了新的《玩具条例》,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新条例中对玩具电气安全性能的规定,与旧条例是一致的。
CSA C22.2 NO 149-1972《电动玩具》标准的要求包括:
1. 发热要求
- 对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温度高于标准的限制要求;
- 非正常情况下,产品不能引起火灾、电击或者烫伤的危险。
2. 标签的要求
- 标签需要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
-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表面或者部分温度超过50℃且低于90℃,这类产品应用高度不小于0.28 cm (0.11 in.)的文字清晰明白的表示出来,且标识的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标识如下:
“Caution:-very warm-(surface,part,cover,enclosure,etc)”
“注意:-高温-(表面,部件,外壳,封装等)” -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表面或部分温度超过90℃,且玩具具有发热元素在高温下工作,应用高度不小于0.28 cm (0.11 in.)的文字清晰明白的表示出来,且标识的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标识如下:
“Caution:contact wITh (molten material, soleplate heating element) may cause burns”
“注意:接触(熔融材料、发热底板)可能导致着火。” - 不可在水中使用的玩具,且没有通过该标准中6.6.2.6所描述的,需要有如下标识:
“Caution:-to Prevent electric shock Do Not Immerse in Water.”
“注意:不可浸没在水中,以防电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