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3】新填入,概述部分[2012-06-14|新增]
- 【注2】对LHAMA的简述[2012-06-14|新增]
- 【注1】大幅改写,不再人云亦云[2011-04-13|修改]
美国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abel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简称LHAMA,16 CFR 1500.14(b)(8))是一项对输美艺术材料影响非常大的重要法令。LHAMA规定,凡是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艺术材料都必须按照该法案的要求进行慢性毒性的评估,这些艺术材料中包括蜡笔、铅笔、粉笔、墨水、胶水、颜料、画布等常见的文具用品。法令规定从事评估的毒理学家须经过美国毒理学家协会(ABT)的认可。艺术材料的生产商或再包装销售商应向ABT毒理专家提供艺术材料的成分配方,来分析其是否会产生慢性的对健康不利的成分。[注2]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关于艺术材料标签的法律15 U.S.C. 1277及其实施法规16 CFR 1500.14 (b)(8)(中文版)中,都引用了ASTM D4236标准。[注1]
对于艺术材料的界定,1995年2月13日,CPSC签发了一份法律文件对艺术材料作了定义。以下产品不能违反LHAMA的规定:
- 可作一般用途而不一定只用于艺术的铅笔、钢笔、唛头笔、粉笔等;
- 艺术创作使用的附助工具和装置;
- 表面材料,如染了颜色的书和帆布。
- 有一个警告词;
- 潜在危险的表述;
- 慢性危险成分名称;
- 安全处理说明;
- 过敏成分名称;
- 健康消息资料的获取途径;
- 如果必要,补充文件内应加上更详细的技术数据。
1. 法案15 U.S.C. 1277
15 U.S.C. 1277的名称是艺术材料标签(Labeling of Art Materials Act,简称LHAMA),共包括6个部分。其中1277(a)规定,ASTM D4236在经过(b)节修订后,从1990年起,成为联邦法规,即从自愿性变为强制性。
1277(b)对“艺术材料或艺术材料产品”进行了定义,即经由生产商或包装商经销或再包装的任何物质,并适用于以任何方法创造任何视觉或绘画艺术品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适用于任何年龄使用的艺术材料。但是不包括受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令制约的经济性质毒物,或受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令制约的药物、用具、或化妆品。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各艺术材料生产商或包装商应以书面形式陈述用以确定某艺术材料是否有可能引起慢性危害健康的标准,并向CPSC递交上述标准的书面材料以及需要危害警告标签的艺术材料清单。需有慢性危害标签的所有艺术材料必须在标签上包括此艺术材料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名字和在美国的地址、在美国的电话号码、以及有关此艺术材料不适合儿童使用的声明。如果艺术材料生产商或包装商新近发现关于艺术材料危害 的任何重要信息或防范危害的方法,则新的信息必须在一年后纳入这类艺术材料的标签。
1277(c)到1277(f)则规定,CPSC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法规(即16 CFR 1500.14 (b)(8)),以更好地执行法案的要求。
2. 法规16 CFR 1500.14 (b)(8)
16 CFR 1500是CPSC关于危险物质和产品的管理和实施法规,涉及面非常广。其中1500.14是关于需加贴特殊标签的产品,共8种,其中最后一种就是关于艺术材料的标签。
在1500.14 (b)(8)中,首先列出了ASTM D4236标准的各个条款,详细可参考CPSC提供的法规中文版的第(i)部分。在第(ii)部分中,列出了对于D4236标准的补充规定,这部分与15 U.S.C. 1277(b)是一致的。
第(iii)部分则是CPSC依据LHAMA公布的指导方针,确定了使用艺术材料能引起慢性危害的标准。这些指导方针包括:为艺术材料什么时候可能对儿童和成人产生慢性危害确定标准;为艺术材料中哪些物质有可能产生慢性危害作用以及这些作用是什么确定标准;为艺术材料在习惯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情况下包含的慢性危害物质的生物作用程度确定标准;也为艺术材料中包含的慢性危险物质可接受的每日摄取量确定标准。指导方针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16 CFR 1500.135。
第(iv)部分则是CPSC针对LHAMA的执行政策和解释,说明了法规适用的产品和不适用的产品,以及对于守法声明的解释。
法规的附录则提供了认证机构的指导方针,这部分是自愿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