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关于婴儿浴椅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强制性法规,只是在2003年12月29日发布了一个法规提案(68 Fed. Reg. 74,878),规定了浴椅各脚之间的距离、稳定性要求以及标签要求。
美国关于婴儿浴椅的自愿性标准是ASTM F1967。F1967最早是1999年发布的,自法规提案发布之后,该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把68 Fed. Reg. 74,878所规定的三项内容都包括进来,并做了其他更改。
由于ASTM F1967在很多方面比原有法规提案严格,因此,CPSC以F1967为基础来制定新的强制性标准16 CFR 1215。2009年9月3日,CPSC发布了新的婴儿浴椅强制性标准16 CFR 1215的提案,同时就终止原有法规提案的制定进程征求意见。在该提案发布时,ASTM F1967还是08a版,因此提案是以F1967-08a为基础进行评估和制定的。
2010年4月,F1967-10发布,与F1967-08a相比,只是在8.1.1条中做了很小的一点改动,并没有采纳16 CFR 1215提案的内容。因此,最终规则还是基于F1967-08a来制定的。
2010年6月4日,CPSC以16 CFR Part 1215发布了婴儿浴椅的最终规则,并于12月6日起生效。2010年8月19日,又发布了一份勘误件,对“6.1 稳定性”做了一点修正。另外,CPSC还发布了婴儿浴椅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及其勘误件,规定从2010年12月2日起,所有婴儿浴椅都必须提交样品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和认证,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2012年7月31日,CPSC在FR上发布了最终规则,等同采用了ASTM F 1967-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