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部件的要求和测试是在16 CFR Part 1501和1500.50-52以及16 CFR 1500.18(a)(9)中规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目的
此法规防止三岁以下儿童可能将小部件“放入口中”后因哽塞、吸入、或吞咽导致死亡和受伤。它禁止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一些玩具和其他物品,而这些玩具和物品本身属于或包含小部件,或当破碎时会产生小部件。
2. 适用范围
此法规针对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许多不同的物品,如玩具、娃娃、 拼图扳、婴儿家具和设备、以及运动玩具等。
在判断一个玩具是否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时,主要根据以下几点:制造商的声明,如在标签上所指的年龄声明;对该产品的广告、推销和销售活动情况;产品是否被普遍认为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判断标准可以参考CPSC出版的《制造商的玩具使用年龄标签简要指南:使玩具特点符合儿童年龄》(Manufacturers’ Abbreviated Guide for Age-Labeling Toys: Matching Toy Characteristics to Children’s Ages)。
3. 豁免范围
有些玩具和产品免受小部件法规的限制,如:
(1) 气球;书本和其他纸制物件;唱片;书写材料,如蜡笔、粉笔、铅笔和其他各种笔、造型粘土等类似产品;指画涂料、水彩和其他着色材料;儿童的衣服和附带品,如鞋带孔和扣子,以及修饰;喂食和卫生用品,如尿布别针和夹子、发夹、牙刷、喝水用的玻璃杯、盘子和食用器具等。具体可见16 CFR 1501.3&4。
(2) 拨浪鼓和橡胶奶嘴有它们自己的小部件要求,见16 CFR 1510.3和1511.4(d)。
(3) 意图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符合小部件的要求,除非该产品为特别豁免该项要求的产品。
4. 测试要求
玩具和产品在撞击、弯曲、扭曲、绷紧和压缩测试后不能出现能完全进入小部件圆筒的碎片,该测试圆筒有2.25英寸长,1.25英寸宽,大约是一个三岁以下儿童充分扩张的喉头大小。这些测试模拟三岁以下儿童在正常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下经受的力量。若这些力量导致玩具和产品破裂而出现能进入圆筒的碎块,其对三岁以下儿童就具有窒息、吸入和咽入的危险。16 CFR 1500.51包含测试程序以及模拟0~18个月的婴儿使用和滥用的力量;16 CFR 1500.52 包含测试程序和模拟18~36个月儿童使用和滥用的力量。
测试时,如果小部件能够完全容入圆筒中,即小部件的最上端低于圆筒的上表面,则该小部件不合格。
5. 其他法规要求
除了小部件要求之外,所有的儿童产品都必须满足CPSC的其他法规要求,如不得有危险的锐利尖头(16 CFR 1500.48)或边缘(16 CFR 1500.49);油漆或其他类似表面涂料中的铅含量不能超过0.06%(16 CFR 1303);其他有害化学物质(16 CFR 1500.3(a)(15));以及易燃性要求(16 CFR 1500.44)。
此外,其他一些特殊产品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法规,如:安抚奶嘴(16 CFR 1511),拨浪鼓(16 CFR 1510),摇篮(16 CFR 1508, 1509),婴儿枕头和垫子(16 CFR 1500.18(a)(16)),学步车、婴儿绷床和跳床(16 CFR 1500.18(a)(6)),电动玩具(16 CFR 1505),娃娃、毛绒玩具和其他能导致伤口和刺伤的产品(16 CFR 1500.18(a)(1), (2), (3)),小球(16 CFR 1500.18(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