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应在玩具上或包装上以清晰、显眼、不易擦掉的方式,加贴其名称、商标、地址等信息;
- CE标志的格式应符合附录V的要求;
- 玩具上加贴的其他标志不应误导第三方对于CE标志的理解,且不能破坏CE标志的清晰性和显眼性;
-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的身份易被辨别,则可简写;
- 警告语、使用说明应使用玩具销售国的官方语言。
同时,指令第11(5)条规定,某些特殊玩具应加贴使用时所需采取预防措施的警告语句和注意事项的说明词,具体在指令的附录IV中规定。这6类产品是:
1.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有可能危害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应加附一个警告语句,例如:“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或“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并说明加此限制的特定风险。
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其功能、尺寸、特性和性能或其它令人信服的理由,而明显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2. 滑板、秋千和吊环、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
此类玩具应附有必要的说明书,以引起使用者注意需要定期对主要部件(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该玩具可能滑落或翻倒。
说明书必须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部件可能出现的危险。
3.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或它们的包装上应加附这样的标记:“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除此以外,这些玩具还应随附给予指导的说明书,并在其中说明使用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警告使用者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将会使其暴露在危险之中。通常这些玩具产品应附有配套用具,玩具产品本身就是一个缩小比例的模型或仿制品。同时还应指出,此玩具不得让年龄非常小的儿童接触。
“功能性玩具”是指那些供成年人使用的,通常为装置或设备的缩小尺寸的模型,且其使用方式与这些装置和设备相同的玩具。
4. 含有特定危险物质或制剂的玩具——化学玩具
(a) 在不损害共同体关于危险物质或制剂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有关指令规定的条款的情况下,含有特定危险物质或制剂的玩具的使用说明书应标明对这些危险物质或制剂危险性质的警告,并阐明使用者为避免伴随它们的危害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对这些危害,可按不同的玩具类型予以简要说明。使用此类玩具可引起的严重事故的急救措施也应加以说明。同时还应声明此类玩具不得让年龄非常小的儿童接触。
(b) 除了对化学玩具规定的说明之外,还应在其包装上标有下列标注:“Warning: for children over x years of age only. For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其中x由制造商确定。
应特别关注下列化学玩具:化学装置、塑料、嵌入装置、陶瓷、上釉或照相的微缩车间和类似的玩具。
5. 儿童滑冰鞋或滑板
如果这些产品是作为玩具出售的,应带有下列标志:“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此外,使用说明书应提示:此类玩具需要很高的技巧,为保证使用者和第三方免受跌伤和碰撞,请谨慎使用。还应指明推荐使用的一些保护用品(头盔、护膝、护肘等)。
6. 水中使用的玩具
指令附录II的第二章(f)节中定义的供水中使用的玩具,应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关于采用EN/71标准第一、二部分的要求摘要,标有下列内容:“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