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378/EEC指令对玩具的燃烧性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协调标准,EN 71-2《玩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易燃性》则为产品能否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提供了“快速通道”,即满足EN 71-2要求的产品,就认为符合指令中的燃烧性能要求。在燃烧性能方面,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英文,中文)的要求与88/378/EEC相比,基本没有变化。
1. 2009/48/EC指令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对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包括:
(1) 玩具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因素。因此,其构成物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直接暴露于火焰、火星或其他潜在火源时不会燃烧;
- 不会着火(起火原因一消失,火焰马上熄灭);
- 如果确实被点燃了,则燃烧速度缓慢,火势将以较慢的速度扩散;
- 不管玩具的化学组成如何,其设计时即已考虑到以机械手段减缓燃烧的进程。
以上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
(2) 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满足附件B第1节中制定的分类标准的物质或混合物,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混合物。
(3) 除玩具响炮以外的其它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或含有第10(2)条第1分段规定的易爆元素或物质。
(4) 玩具,尤其是化学游戏和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物质或混合物:
- 混合时,可能通过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 当与氧化物混合时,可能引起爆炸;或
- 包含有在空气中易燃的易挥发物质,并且易于形成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
2. EN 71-2标准对玩具燃烧性能的要求
EN 71-2标准规定了所有玩具产品中禁用的易燃材料,以及某些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目前最新的版本是EN 71-2:2011。与旧版的EN 71-2相比,2011版的EN 71-2主要有如下变化:
(1) 修订了“毛发”、“软体填充玩具”、“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的术语和定义。新增加了“极度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化学玩具”、“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模压面具”的术语和定义;
(2) 在4.1中,由于定义不存在而被嵌入了“与赛璐珞具有同样行为的材料”中,“高度易燃故地”的术语被移除;新加入观察喷溅的条件。
(3) 在4.2中,指出用毛发,绒头或具有同样特性的材料等制造的假发,若其从玩具表面延伸出5 mm及以下则被认为是面具;模压的眼部面具和既不覆盖下巴亦不覆盖脸颊的面具涵盖在4.2.5中。
(4) 在4.5中,标题变更使得所有软体填充玩具涵盖在内。在儿童玩耍时不能被拥抱的软体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体填充部分被排除在外。
(5) 在5.3中,新增加了施用的测试火焰的上部高度限制。
(6) 在5.4中,新增加了测试仪器的允许的公差。
(7) 在5.5中,对施用的测试火焰的澄清。
(8) 删除了第6项“测试报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