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7年发生的一系列出口玩具召回事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发布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列入管理的出口玩具进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2008年1月,为实现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的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效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讲行统一管理。
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中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将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中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3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