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玩具标签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
- 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 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 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
- 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 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 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 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 GB 26387-2011《玩具安全 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
- GB 28482-2012 《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GB 5296.5-2006规定,玩具应标注以下内容:
- 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 型号、规格: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 产品标准编号: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 年龄范围: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之行标准的编号。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方法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
- 材质的名称和含量(毛绒布制玩具):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 使用方法:结构及使用方法较复杂、不易安装的产品,拼插、组装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或组装图;
- 维护和保养:对影响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的玩具应标明维护和保养的方法;
-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 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宜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
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制在产品上。
当同时采用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字体。“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