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涉及的产品以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等为主,包含联邦规定和非联邦规定的23种电器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这标准都是针对在加州销售或供应到该州销售的电器,而对于在加州批发但在加州之外进行最终零售的产品,以及专用于休闲车和其它移动设备而设计和销售的产品则不在这些标准的范围之内。
目前,该法规的最新版本是2012年1月发布的CEC-400-2012-019-CMF:
- 加利福尼亚州2012电器效率法规 2012 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s(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ITle 20, Sections 1601~1608) (2012-01-13)
1. 电视机
2009年11月18日,CEC通过美国第一部有关电视机的强制性能效标准CEC-400-2009-023-CMF。该标准适用于屏幕面积在1400平方英寸以下的电视机。
该标准规定了电视机的能效要求:
(1) 最大开机功耗:
2013年1月1日起,Pmax = 0.12×A+25
其中A为屏幕面积(平方英寸)。
(2) 最大被动待机功耗 £ 1 W
(3) 最小功率因数(对于P ³ 100W)³ 0.9
(4) 没有任何音频视频信号,15分钟内自动进入被动/主动待机模式。
(5) 通过遥控或集成按钮/开关,应进入被动待机模式。
(6) 家庭模式或出厂缺省模式/零售模式或最亮设置模式之亮度比 ³ 65%
规定的测试方法有:
- 被动待机模式:IEC 62301:2005(第1版)
- 开机模式和功率因子:IEC 62087:2008(第2版)
- 带有初始设定菜单的测试协议
- 带有自动亮度控制的计算方法和亮度测量方法同能源之星
此外,制造商应向CEC报告以下信息:
- 类型(CRT、LCD、等离子等)
- 可视屏幕面积、屏幕尺寸、垂直分辨率、宽高比
- 是否有自动亮度控制、初始设定菜单、集成感应器
- 家庭模式亮度Lhome、最高设置亮度Lhigh、峰值亮度比
- 被动待机模式、开机模式、零售开机模式功耗、功率因子
同时,声明、标签以及网站等宣传资料应包含开机功耗信息。
2. 消费类音视频设备
(1) 紧凑型音频产品(2007年1月1日起)
紧凑型音频产品,也称为迷你、小型、微型或架式音频系统,特指封装在一个外壳内、包括放大器和无线调谐器、连接或可分离扬声器的集成音频系统。它可以从以下一个或多个媒体再现音频:磁带、CD、DVD或闪存。紧凑型音频产品不包括可由内部电池独立供电,或具有外部卫星天线,或者提供视频输出信号的产品。
紧凑型音频产品的音频被动待机功耗应:
- 对于不带永久照明时钟显示的产品,音频被动待机模式功耗£2W;
- 对于带永久照明时钟显示的产品,音频被动待机模式功耗£4W。
(2) DVD播放机和刻录机(2006年1月1日起)
视频被动待机模式功耗£3W
(3) 组合产品
对于由一个以上单独供电产品(每个产品有单独的电源插头)组成的设备,每个单独供电产品的被动待机功耗不得超过以上规定限值。
(4) 测试方法
消费类音视频设备的被动待机模式的测试方法为IEC 6208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