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扫描仪的能效要求主要在“影像设备能源之星准则V1.1”进行规定。此准则将扫描仪定义为:作为一种光电设备,主要在个人电脑环境中,主要在个人电脑环境中将信息转化为可被储存、编辑、转化或传输的电子影像的可在市场上购买的影像设备。扫描仪必须能从壁装电源插座或通过数据或网络连接方式获得电力供应。此定义旨在涵盖市场上作为扫描仪销售的产品。
其中,基本显像引擎的最大睡眠状态功率(PMAX_BASE)为4.3 W。对于操作模式的扫描仪,还要考虑到其附加功能所带来的功耗。表1给出了各项附加功能的功率要求。所有操作模式的扫描仪,其最高待机功耗应小于或等于1W。
表1 允许的操作模式功能增加器的功率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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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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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功能增加器的功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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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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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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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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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线<2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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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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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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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传送率小于20MHz的影像设备的A类物理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包括:USB 1.x、IEEE488、IEEE 1284/平行/并行接口、RS232、传真调制解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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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线≥20MHz及<5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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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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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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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传送率大于等于20MHz小于500MHz的影像设备的A类物理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包括USB 2.x、IEEE 1394/火线/i.LINK、100Mb以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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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线≥5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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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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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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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传送率大于等于500MHz的影像设备的A类物理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包括:1G以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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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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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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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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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被设计用于通过射频无线方式传送数据的影像设备的A类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包括:蓝牙、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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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有线卡/相机/存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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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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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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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被设计允许连接外部装置(如:闪存卡/小型读卡器、相机接口(包括直接打印))的影像设备的A类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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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红外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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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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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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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被设计用于通过红外线方式传送数据的影像设备的A类数据或因特网连接端口。包括:Ir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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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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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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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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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影像设备的内部存储装置。包括:内部驱动器(例如磁盘驱动、DVD驱动、Zip 驱动等),并且适用于每个单独的驱动器。不包括连接到外部驱动(如SCSI)或外部存储器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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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冷阴极荧光灯管(CCFL)灯或非CCFL灯的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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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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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电脑的系统(在不使用主要的个人电脑资源的情况下不能打印/复印/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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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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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主要资源(如内存和数据处理)依靠外部电脑来操作通常由影像设备独立操作的基本功能(如页面呈现)的影像设备。不适用于简单使用一台电脑作为影像数据资源或目标的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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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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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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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设备与无线手机的连接能力。不管产品设计来处理无线手机数量的多少,此项功能仅可使用一次,其并不能说明无线手机本身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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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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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1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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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设备内用来存储数据的内部存储能力。适用于所有内部存储器,并且应相应地进行测量。例如。当一个0.5GB的存储卡可接收一个允许的0.5W功率时,2.5GB的存储卡也应能接收一个允许的2.5W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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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源供应器输出率(PSOR)的电源供应器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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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OR>10W且
0.02×(PSO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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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增加器仅适用于彩色喷墨、单色喷墨的标准幅面的传真机、MFDs和打印机以及彩色击打、单色击打技术的标准幅面打印机。允许的内部或外部电源供应器的额定DC输出的计算应由电源供应器的制造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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