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产品制造商对用能产品的信息进行标识,主要包括:能源消费效率及其关联事项、品名和型号、制造商名称等。对于不同产品,标识场所、文字大小、单位等有不同的要求。但如果在《家庭用品品质法》中已经规定的,仍按照《家庭用品品质法》要求标识。
二是要求零售商在销售产品时对产品的能效情况进行标识,即按照告示《耗能机器器具零售商应采取的措施》的要求进行标识。
对于能源消费的机器器具,日本要求零售商提供有助于一般消费者能源使用合理化的信息。
1. 用能产品的信息标识
1)标识信息:
制造商须在标识上标注以下与计算机能效有关的信息:
a)品名和型号;
b)类别;
c)能效;
d)制造商的名称;
e)能效,按照节能能源法(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中测得的能源消耗除以节能能源法定义的综合理论性能。
2)需要遵守事项
a)“节约能源法”的实施细则附录表3中所列的能效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b)标识内容的表示应在性能相关的商品目录和在消费者选择机器时在制造业者提示的容易见到并不容易的地方记载的资料中。
2. 用能产品的节能标签要求
能源消费的机器器具,日本要求零售商提供有助于一般消费者能源使用合理化的信息。
(2)需要遵守的事项
节能标签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C9901《电气电子设备节能标准达标率的计算方法及标示方法》标识,并在产品本身或附近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