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要件
2. 申请使用环保标章之规定
-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曾受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按日连续处罚、停工、停业、勒令歇业、撤销许可证或移送刑罚等处分。
- 于原料取得、生产、使用、销售或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过程中减废绩效优良、对环境污染程度之降低有显著成效或使用时可节省能源、资源者。
- 产品符合环保标章之规格标准。该项产品项目订有国家标准时,应提出质量及安全性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3. 申请书应备文件
- 公司执照及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印本三份。
- 工厂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 代理国内(外)产品之厂商,须检附生产该产品之工厂登记证或代理权证明(须经我国驻外相关单位证明者)影印本三份。
- 经工厂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出具工厂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按日连续处罚、停工、停业、勒令歇业、撤销许可证或移送刑罚等环保处分证明书三份。
- 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之方法及设施符合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及最近一年委托清除处理废弃物契约书影印本三份,上述之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及契约书得以公司具结保证之下列文件替代:生产制程之质量平衡;事业废弃物减废计划;事业废弃物产源、质量说明文件。
- 消费后废弃物回收系统及回收绩效达成相关规定之具体事实证明文件三份。如产品未产生废弃物,申请厂商应检附其制程及说明文件三份。或具结保证于政府规定期限内加入废弃物处理体系。
- 产品符合环保规格标准;若该产品尚受国家标准之规范者,应同时提出符合国家标准之证明文件三份。
- 产品之质量及安全性等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之证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 进口产品之厂商,应检具该产品进口国,有关机关出具申请日前一年内无重大污染记录之证明文件(须经我国驻外相关单位证明者)影印本三份。如此可不受上述第五项规定之限制。
- 进口产品之厂商于取得执行单位对验证单位与验证内容之同意后,应委托具公信力验证单位进行第三者验证并提供验证报告以供审核。
- 其它必要之文件。
- 会同采样规定
下列产品之采样应由执行单位派员会同申请厂商,于该类产品之销售场所进行随机采样,并一同送至申请厂商指定之合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水性涂料 、洗衣清洁剂 、洗碗精、洗发精 、卫浴厨房清洁剂、地板清洁剂、肌肤清洁剂、打印机回收再利用墨粉盒、生物可分解塑料。
4. 费用
- 单次每项规格申请之产品审查费计新台币贰万元正,再次申请之产品审查费计新台币壹万伍仟元正,应于申请案提出时一并缴交,缴交后不论是否审查通过,皆不退款。相关检验费视个案由申请者自行负担。
- 厂商依执行单位通知,以邮政划拨方式缴费。
5. 申请手续
- 申请方式,请影印空白之「环保标章使用申请书」一式七页填写,填妥之申请书,请依序装订造册成一式三份。
- 申请相关文件请挂号函寄新竹县竹东镇中兴路四段195号53馆102室,财团法人环境与发展基金会环保标章计划收。洽询专线:03-5916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