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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用品安全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2-05-13  浏览次数:3035
核心提示: 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概述日本有关电气产品的管理机构为经济产业省(METI)。METI成立于1949年5月,原名通商产业省,是主管贸易和
  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概述 

 日本有关电气产品的管理机构为经济产业省(METI)。METI成立于1949年5月,原名通商产业省,是主管贸易和投资的政府部门之一,负责贸易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事进出口审批和许可等管理工作。METI的下属科室及其管理的电气产品法规可参见表4.1。

                           表4.1 METI的下属科室及其管理的电气产品法规
 

管理科室
法规中文名称
法规日文名称
法规编号
商务情报政策局-消费者政策部-制品安全科
消费品安全法
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
昭和四十八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三十一号
电气用品安全法
電気用品安全法
昭和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律第二百三十四号
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法
半導体集積回路の回路配置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六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四十三号
自然资源与能源厅-电力事业部-政策科
电气事业法
電気事業法
昭和三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法律第百七十号
电气事业法的修订案
電気事業法及びガス事業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等の法律
平成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法律第九十二号
有关电气事业新能源使用特别措施法
電気事業者による新エネルギー等の利用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平成十四年六月七日法律第六十二号
发电用设施周边地区开发法
発電用施設周辺地域整備法
昭和四十九年六月六日法律第七十八号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电力安全科
电气工程师法
電気工事士法
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百三十九号
保障公平电气商业实践法
電気工事業の業務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律第九十六号

    《电气用品安全法》(電気用品安全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简称电安法或DENAN法)是日本有关电气产品安全最重要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1日,《电气用品安全法》取代原《电气用品取缔法》,要求管制产品加贴PSE标志,并且加强了对进口商的惩罚措施。《电气用品安全法》通过规范电气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度,以防止由电气用品引起的危险的发生。
    《电气用品安全法》下的实施法规有:

  • 《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令》: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政令第三百二十四号(1962年内阁第324号政令),其附录给出了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清单;
  • 《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四号(1962年经济产业省第84号省令),其附录给出了产品分类(附录1)、型式区分(附录2)、测试方法(附录3)、测试设备(附录4)和标志方法(附录5、6、7)以及交易通报等表格;
  • 《电气用品安全法・有关技术基准的省令》:昭和三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五号(1962年经济产业省第85号省令),给出了PSE认证所依据技术标准的要求。

    《电气用品安全法》所管制的产品一共有454种,分为A、B两大类,采用不同的管理要求。A类为特定产品,共115种,为可能有危险的或导致伤害的产品;B类为非特定产品,共339种。
    制造商/进口商有义务通报METI,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标准,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并在产品上加贴PSE标志。对于特定产品,制造商必须在经授权的(日本国内)或经批准的(日本国外)检测实验室通过相关测试。当电气用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时,为了防止危险的发生,METI可能会禁止在该电气用品上加贴PSE标志。而且,如果有必要,当电气用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时,为了防止危险的扩大,METI可能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命令召回该电气用品),对于违反命令者将实施处罚,法人的最高罚款可达1亿日元,对于其他处罚也有相应规定。
    《电气用品安全法》包含七章:通则、交易报告、电气用品的合格评定、限制销售和使用、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包括授权和批准两种情况、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命令)、其他规定、处罚条款。下面介绍其主要内容。

1. 交易报告
    所有从事生产或进口电气用品的人员,应按《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规则》规定的电气用品的分类(classification),在交易开始的30天内,向METI通报以下事项:

  • 名称(或商标)、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对于法人);
  • 《实施规则》规定的电气用品的“型式区分”(type classification);
  • 生产电气用品的工厂或交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对于从事进口电气用品交易的人员,应提供电气用品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和地址。

    这里的通报供应商指居住于日本、对产品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方,可以是日本制造商、进口商、法人和/或自然人。虽然《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责任人为日本的通报供应商,国外制造商实际上仍要协助并保证其生产的产品满足《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要求。
    如果通报供应商将其业务委托给另一方,或出现继任、合并、分裂等情况,继任者或者合并或分裂后的法人应继承通报供应商的位置,并立即向METI报告。如果上述通报事项发生了变更,通报供应商应立即向METI报告这种变化。如果通报供应商中止其通报的义务,也应向METI通报。任何人可以向METI要求提供有关通报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及电气用品“型式区分”的信息。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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