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灯具能源之星规范为2011年7月5日发布的1.1版,该规范取代了原来4.2版的住宅照明设备和1.3版的固态照明灯具的能源之星规范,并于2011年4月1日开始生效。据预测,符合该规范的灯具将比现在的荧光灯具节省30%的能源。到2013年,灯具的性能要求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效率将比现在的灯具高出40%。本规范规定了定向和非定向灯具的寿命、光通维持率、相关色温(CCT)、显色性(CR)、调光线、功率因子(PF)、瞬时保护、电流波峰系数、操作频率、噪音、电磁兼容等通用要求,然后对非定向家用灯具、定向家用灯具、定向商用灯具等的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束和区间流明密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1. 范围
“能源之星”固态照明灯具认证计划(1.1版)主要适用于以下产品:
- 非定向家用灯具,包括室内和室外灯具;
- 定向家用灯具,包括筒灯、线槽灯、室外柱灯、橱柜灯等;
- 定向商用灯,包括筒灯、便携式案头台灯等。
2. 通用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定向和非定向灯具的寿命、光通维持率、相关色温(CCT)、显色性(CR)、调光线、功率因子(PF)、瞬时保护、电流波峰系数、操作频率、噪音、电磁兼容等通用要求,本报告中仅摘取对LED照明灯具的要求。
表3.14 灯具的通用要求
表3.14 灯具的通用要求
能源之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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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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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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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封装/LED模块/LED阵列的光通维持寿命值L70应符合以下要求:家用分级室内灯具:25000 h;家用分级室外灯具或商用分级灯具:35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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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维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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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封装/LED模块/LED阵列的光通维持寿命值L70(6k)应符合以下要求:家用室内灯具:L70(6k) ≥25000 h;家用室外灯具或商用灯具:L70(6k)≥35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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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SSL以及非定向灯LED光引擎或GU24型整体式LED灯在6000 h时应提供以下指定的初始流明的百分比:
室内灯具:≥91.8%
室外灯具:≥94.1%
商用灯具:≥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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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色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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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K、3000 K、3500 K、4000 K、5000 K(仅限于商用)。以上色温要求仅适用于室内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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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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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灯或可替代LED光引擎或非定向GU24型整体式LED灯的显色性Ra≥80(仅限于室内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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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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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灯具运行的首6000个小时时染色性变化应在CIE 1976色度图上的0.007内(仅限于室内灯具)。室外灯具豁免遵守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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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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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灯具上都应一个灯座对应一个灯,除了线形荧光灯、使用ANSI E26灯座的室外灯具以及与多功率镇流器和灯座的筒灯,灯应使用ANSI/IEC标准型灯。此要求不适用于非定向LED光引擎和定向SSL,这两类灯具上应安装全部的光源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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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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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运行的1分钟内光源达到稳定光输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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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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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运行的半数时间内光源应能持续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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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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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率的100%至35%之间灯具及其部件应能连续发光。如果能进行分级调光,则在35%总光输出≤光输<100%总光输出时最少应提供两种不相关的光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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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子(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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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的总输入功率小于或等于5 W时:PF≥0.5。
灯具的总输入功率大于5 W时:住宅:PF≥0.7;商用:P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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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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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ANSI/IEEE C62.41-1991中的A级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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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状态下的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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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状态下灯具不应消耗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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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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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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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流器/启动器的可替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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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可替换LED光引起和非定向整体式LED灯的要求可参见光源的替换要求。不可分离式SSL豁免遵守本规范中有关镇流器/启动器的替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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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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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灯具内的镇流器/启动器的噪音等级不应超过A级。建议在操作中将镇流器和启动器安装到灯具中,其灯具发出的噪音不应超过24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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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和无线电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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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和/或启动器应符合FCC的要求。用于商业、工业或贸易环境的电源或启动器(不包括用于公共场所或家庭的产品)适用于A级,用于住宅的电源或启动器适用于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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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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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运行时,镇流器或启动器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商的最大建议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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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操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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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应有0°F (-18℃)或更低的最低操作温度。(仅适用于室外灯具,室内灯具豁免遵守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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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和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本标准也对三类产品中的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出和区间流明密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表3.15 灯具的光效、光输出和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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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之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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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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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最低初始初始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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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流明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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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家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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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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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换LED光引擎或GU24型整体式LED灯的光效应符合或以下指定的值:至2013年9月1日:每个光源≥65lm/W;2013年9月1日后:每个光源≥70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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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最小应提供800 lm的光输。
除了:≥ 3 头的枝形吊灯和浴柜灯最小应提供450lm/头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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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家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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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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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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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200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200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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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灯具在距离顶点3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35%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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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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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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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 4.5英寸:575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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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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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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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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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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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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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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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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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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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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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柱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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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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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300 lm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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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85°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95%的光输(低点对称)。灯具射出的光线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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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离式SSL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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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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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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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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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商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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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案头台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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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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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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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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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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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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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4.5英寸:575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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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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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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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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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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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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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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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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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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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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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要求
除了上述列出的产品性能要求,本规范对产品的安全要求也进行了规定。表3.16列出了灯具采用的相关安全标准。
表3.16 灯具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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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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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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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镇流器、启动器和非爱迪生灯头适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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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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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I/UL153-2002
ANSI/UL 875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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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I/UL1574-2004
ANSI/UL1598-2008
ANSI/UL 1598C-2011
ANSI/UL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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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可替换LED光引擎:
ANSI/UL1310-2011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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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整体式LED灯(GU24):
ANSI/UL1310-2011
ANSI/UL 1993-2009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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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SSL:
ANSI/UL1310-2011
ANSI/UL 2108-2004
ANSI/UL 8750-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