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UL 1993 (Ed.2)
UL 1993《自镇流灯及灯的适配器》是关于自镇流灯及其适配器的标准,现行版本为UL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的第2版。该标准涉及标称额定电压为120 V、使用爱迪生灯座、并且在白炽照明设备和便携式电灯中使用的自镇流荧光灯及其适配器。该标准主要对自镇流灯的结构要求、相关测试及标志要求进行了规定。
(1) 结构要求
结构要求包括对外壳、灯泡底座和灯座、载流部件、镇流器和电容器、间距、聚合材料、重量、大小和力矩以及需考虑的环境事项等方面的规定。
- 外壳
聚合外壳应符合UL 746C中的规定,且易燃等级至少为V-1。金属外壳应考虑其最低厚度:压铸金属1.2 mm;未涂层钢片0.66 mm;不含铁的金属片0.81 mm。铁或钢制外壳应电镀、上漆或在外壳内外表面同时进行等效的工序以防止腐蚀。外壳不应具有超过2 mm宽的开孔,除非它不允许直径为2 mm、任意长度的棒子接触带电部件。
- 载流部件
绝缘导线应带有标有额定使用电压、温度和条件的绝缘层。导线的绝缘层应防吸湿。铁或钢,无论是否电镀都不应用作载流部件。除非是集成在灯泡照明电源上的电线或用于电磁或静电领域外壳的铁或钢部件。
印刷电路板的额定阻燃等级至少为V-2。
- 镇流器
被封装在设备内的镇流器应符合UL 935《荧光灯镇流器标准》的结构要求,其热保护等级为P级。
- 电气间隙
相反极性的非绝缘带电部件之间和在非绝缘带电部件和可触及的不带电金属部件之间,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6中的规定。
表3.6 最小间距
使用环境 |
电压,V |
最小间距,m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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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间隙 |
爬电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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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环境 |
小于130(176)a |
3.2(1/8) |
6.4(1/4) |
131-250(177-353)a |
6.4(1/4) |
9.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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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00(354-846)a |
9.5(3/8) |
9.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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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湿和泡水环境 |
小于1000(1410)a |
9.5(3/8) |
12.7(1/2) |
a 括号内的数值为峰值电压。当估算电路电压时(除了由正弦波产生的),要估算记录有效值和峰值,且应用较大的间隙的要求。 |
- 聚合材料
聚合材料应符合UL 746C中规定的CTI、HAI、HWAI和RIT要求;用于潮湿环境的装置的聚合材料,还需符合UL 746C中的紫外线暴露测试。用于电气部件外壳的聚合材料应具有相对热指数(RTI)。聚合材料外壳的阻燃等级至少为V-1。
- 重量、尺寸和力矩
设备的重量、尺寸和力矩限制如表3.7 重量、尺寸和力矩限制中的规定:
表3.7 重量、尺寸和力矩限制
装置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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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重量,a, c
kg(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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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尺寸,
mm(in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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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力矩,a, b
N·m (inch-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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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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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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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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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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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7(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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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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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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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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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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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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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8-1/2)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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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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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9(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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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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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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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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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量和力矩测量时,灯适配器应带有灯泡。
b 力矩为装置自身的重量乘以装置的中心触电和装置中心之间的距离。
c 包括任何玻璃器具的重量和/或装置的外壳。
d 如说明书给出灯或灯的支承在安装前和装备最大尺寸不得超过317 mm(12.5inches)时,可不包括灯泡或灯泡支承。
e 如果装置带有集电环灯泡底座(可通过集电环降低过转矩至少1.13 N·m (10 in-lbf) 的可能性),则最大尺寸为317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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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记要求
除特定情况外,产品上应清晰持久地标有下列标记:
- 生产商名称、品牌或商标或其他相应的描述性标记以便识别产品;
- 目录号或类似物;
- 电气额定值,包括输出电压、频率、瓦特和电流;和
- 生产日期。
对于标记文字,警语至少为2.75 mm高,正文至少为1.5 mm高,且颜色与背景色形成对比。在干燥场所、潮湿场所使用的装置都应有特定的警告标语。不用于调光电路的装置也需标有“不与调光器一起使用”字样。
此外,该标准还对自镇流灯的输入测试、灯泡启动和运行测试、漏电测试、温度测试、介质耐压测试、谐波失真测试、跌落测试、环形荧光灯的应力消除测试、调光电路测试、潮湿测试、水喷雾测试和冷冲击测试进行了规定。
4. UL 496 (Ed.13)
UL 496《灯头》为灯头确立了安全规范,现行版本为2008年9月30日公布的第13版。该标准主要对灯头的结构要求、测试方法、标记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包括白炽灯泡、荧光灯泡和其他放电灯泡在内的电灯泡的固定器和连接器。目前,对于LED照明设备的灯头,也可以参照该标准进行考核。
结构要求部分主要对灯头的外壳、绝缘材料、密封剂、安装、带电部件的可触及性、防腐蚀保护、载流部件、电源连接、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螺口设备、用于潮湿或泡水环境的螺口灯头、额定脉冲灯头和灯锁进行规定。
绝缘材料方面,它要求用于支承或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应为陶瓷、玻璃、尿素化合物或其他等效绝缘材料;酚醛化合物可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头;安装非绝缘带电部件的支承底座应为陶瓷、冷铸或酚化合物或其他特殊用途的绝缘材料;用作电气部件外壳或直接或间接支承带电部件的热塑性(聚合)绝缘材料的燃烧等级应为V-2、 V-1、 V-0、 5VA 或 5VB,在户外应用时,其最小CTI为175。
密封剂方面,它要求用于带电螺母、螺杆头或铆钉的密封剂的深度或厚度应不小于1.6 mm;在100 °C时,密封剂仍应是绝缘而且不会软化,并符合密封剂软化测试;硫磺不能用作密封剂。
除了上述结构要求,它还对灯头的引线安全测试、端子测试、耐压测试、热效测试、机械强度测试、防风雨测试、温升测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