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能效要求——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2005年)
机电工程署自1995年开始推行自愿参与的能源效益标签计划,至今共涵盖了19类耗能产品。但是,自愿性计划推行十多年来,单靠推广及宣传已不可能大幅提高现有自愿参与的标签计划的市场渗透率。2008年5月9日,香港政府的《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正式生效,并根据条例推行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根据该计划,在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粘贴能源标签,为消费者提供清楚的能源效益数据,让他们可选择能源效益较高的产品,作出更环保的选择。
机电工程署自1995年开始推行自愿参与的能源效益标签计划,至今共涵盖了19类耗能产品。但是,自愿性计划推行十多年来,单靠推广及宣传已不可能大幅提高现有自愿参与的标签计划的市场渗透率。2008年5月9日,香港政府的《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正式生效,并根据条例推行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根据该计划,在香港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粘贴能源标签,为消费者提供清楚的能源效益数据,让他们可选择能源效益较高的产品,作出更环保的选择。
考虑到空调机、冷冻器具以及紧凑型荧光灯的耗电量占香港住宅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因此,强制标签计划在首阶段(2008年5月9日起)将此三种产品纳入在内。2010年3月19日,强制性标签计划的第二阶段开始实施。第二阶段将涵盖的产品范围增加了洗衣机和抽湿机,并设置了18个月的宽限期,以便让业界为符合有关规定做好所需的准备。在宽限期内,没有参考编号及能源标签的订明产品仍然获准供应。进口商和本地制造商如欲继续供应这些产品,必须在宽限期届满之前(2011年9月18日)为其产品型号申请参考编号,并粘贴能源标签。
在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后,上述五类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按照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的规定,在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机构就其产品进行测试(测试标准参见表1),并向署长呈交关于该产品型号的指明数据及指明文件以申请参考编号。产品在供应时也须附有符合规定的能源标签。而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则须确保该产品属于记录册中的产品,并已获得参考编号及附有能源标签,方可供应该产品。
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并不适用于在条例生效之前在新建成楼宇内供应的订明产品;或是在条例生效之前已在香港制造或已进口香港的空调机或冷冻器具。
紧凑型荧光灯申请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时主要采用的测试标准有IEC 60969和CIE 84。该计划对紧凑型荧光灯的能效要求如下表。
额定瓦数
(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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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流明╱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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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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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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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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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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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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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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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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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X≥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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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X≥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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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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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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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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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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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X≥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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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X≥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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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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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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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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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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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X≥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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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X≥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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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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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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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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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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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X≥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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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X≥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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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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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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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版 | 黑白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