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EC) No 244/2009不适用于以下照明产品:
l 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
x < 0.200 or x > 0.600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2800 or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1000;
l 定向灯;
l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l 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伏特、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2. 能效要求
(EC) No 244/2009将灯的能效要求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第六阶段(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下的最大额定功率为0.6*(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灯头为S14、S15或S19的白炽灯可以免除第一至第四阶段的光效要求,但第五至第六阶段的要求仍然适用,且规定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最大额定功率的校正因数为1.06。
表1提供了校正因数,这些校正因数具有累积性,并且也适用于上述受豁免的产品。
表1
校正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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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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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额定功率(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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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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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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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头为GX53的放电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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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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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色指数≥90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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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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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色指数≥90且TC>=5000 k的放电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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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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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第二个外壳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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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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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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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以下的豁免情形:当透明灯的光通量60流明≤Ф≤950流明(第一阶段)、60流明≤Ф≤725流明(第二阶段)、60流明≤Ф≤450流明(第三阶段)时,其最大额定功率为1.1 * (0.88√Ф+0.049Ф)瓦;在第六阶段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其最大额定功率为0.8 * (0.88√Ф+0.049Ф)瓦。
上述对于非透明灯的光效要求,相当于要达到欧盟98/11/EC指令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透明灯,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第六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中的B级能效要求。对于豁免情形,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9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725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4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6年9月1日后,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即可。这表明,从2009年9月开始,大功率的透明白炽灯(100瓦以上)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并且不在豁免之列,会逐步退市,所有能效为F级及G级的透明灯也会退市,而非透明灯中则只有能效A级的紧凑型荧光灯可以在欧盟市场销售。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所有的白炽灯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将会退市。达到C级能效的透明卤素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至2016年8月31日。从2016年9月1日开始,除非新技术出现,欧盟市场销售的透明灯将只剩能效B级的低压卤素灯以及能效C级的带G9或R7s灯头的灯。
3. 性能要求
表2灯的功能要求
功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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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凑型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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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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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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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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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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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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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管残存率(60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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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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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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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灯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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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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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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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通维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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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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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00h);≥70%(60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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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
|
≥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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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前开关周期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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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寿命(h)一半;≥10000(启动时间>0.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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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寿命(h);≥30000(启动时间>0.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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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灯管寿命(h)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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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灯管寿命(h)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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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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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
|
<1.5s(P<10w);<1s (P≥1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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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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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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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0%光通量的预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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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s或<120s (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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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s或<100s (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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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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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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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早报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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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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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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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h
|
≤5%@2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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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A/UVB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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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W/klm
|
≤2mW/klm
|
≤2mW/klm
|
≤2mW/k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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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C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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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W/klm
|
≤0.01mW/klm
|
≤0.01mW/klm
|
≤0.01mW/klm
|
灯功率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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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P<25W)
≥0.9(P≥25W)
|
≥0.55(P<25W)
≥0.9(P≥25W)
|
≥0.95
|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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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色指数(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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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80
|
注:当额定灯的寿命超过2000小时时,表2中关于额定灯的寿命、灯管残存率及光通维持率的第一阶段要求从第二阶段开始适用。
4. 信息要求
对非定向LED灯,从2010年9月1日起应提供以下信息:
(1) 在终端消费者购买前在产品包装和自由登陆的网站上清晰展示的信息:
l 依据98/11/EC指令,当灯的标称功率显示在能效标签外部时,灯的标称光通量也应在标签外部以至少为灯标称功率两倍大的字体显示;
l 以小时表示的灯的标称寿命(不高于额定寿命);
l 灯过早报废前的开关周期次数;
l 色温(也用绝对温标值表示);
l 达到60%光输的预热时间(若小于1秒则显示为“instant full light”);
l 若灯不能调光或仅在特定的调光器下调光,则发出警告;
l 用mm表示的灯的尺寸(长度和直径);
l 若包装上宣称与白炽灯等同,宣称等同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应与包装中包含的灯的光通量一致(根据表3)。
表3 适用于指定的额定光通量的最大额定功率
灯额定光通量Φ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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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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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以及其它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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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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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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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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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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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40
|
806
|
60
|
1055
|
75
|
1521
|
100
|
2452
|
150
|
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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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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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免费访问网站上公开信息
下列信息至少应该以数值的形式表示:
l (1)中规定的信息;
l 额定瓦数(精确到0.1瓦);
l 额定光通量;
l 额定灯的寿命;
l 灯的功率因数;
l 达到标称寿命时的光通维持率;
l 启动时间(以X.X秒表示);
l 显色性。
5. 合格评定要求
(EC) No 244/2009第4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合格评定要求,即按照ErP指令的附录IV“内部设计控制”或附录V“符合性评估管理体系”进行。非定向LED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途径来满足ErP指令的符合性要求。
如果企业采用附录IV“内部设计控制”作为合格评定途径,则需要提交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技术文档:
l 耗能产品概述及其使用目的;
l 生态档案(实施措施要求时);
l 与产品环保设计相关的设计要素;
l 第十条提到的全部或部分标准名单;当第十条提到的标准不适用或不能满足所有实施措施要求时,应给出解决方案;
l 根据附录I第2部分要求提供产品环保设计指标相关信息;
l 所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衡量结果,包括与适用实施措施中所述生态设计要求相比这些衡量结果的合格性详情。
如果企业采用附录V“符合性评估管理体系”作为合格评定途径,则需要按照“产品环保性能政策”、“计划”、“执行与记录”、“检查与纠正”等步骤来实施管理体系(具体要求见欧盟EuP指令附录V)。
6. 市场监管要求
(EC) No 244/2009第5条要求成员国根据条例附录III的要求实施市场监管程序,以确保非定向LED灯能满足条例附录II中确定的生态设计要求。附录III对市场监管作了如下规定:成员国当局应从随机挑选的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型号中抽取最低20盏灯作为样品进行检测。如果该批次的平均值与附录II中规定的限值或宣称值的差异没有超过10%,则可认为该批次产品符合条例附录II中的要求。否则,该型号将被视为不符合。此外,附录III还确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