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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MC指令合格评定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08-11-06  浏览次数:3707
核心提示: 欧盟EMC指令合格评定程序 新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Ⅱ和附录Ⅲ),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NB进入了合
        欧盟EMC指令合格评定程序


       新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Ⅱ和附录Ⅲ),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下图。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技术文件可以由制造商自己拟定,也可以委托给NB。技术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定义;设备的一般性描述;如果全部或部分采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引用的全部或部分协调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或只采用了一部分协调标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Ⅱ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如果制造商采用的是指令附录Ⅲ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NB的声明。

                                         

1. 无NB参与的合格评定程序

  •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Ⅰ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Ⅰ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 根据指令附录Ⅳ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用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往后计算,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存技术文件10年。
  •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用EC合格声明来证明设备符合所有相关基本要求。
  •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最后生产的日子起,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应至少保持EC合格声明10年。
  •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第三点所指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规定进行的。
  • 应根据指令附录Ⅳ中的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

 

2. 有NB参与的合格评定程序

  •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

    合格评定程序允许用户自行选择NB。制造商由于没有电磁兼容专家,或者有电磁兼容专家但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没有相关协调标准,或者制造商部分或没有采用协调标准,往往需要NB提供专业服务。NB应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设备符合指令需要评审的要求;如果设备的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应向制造商或其欧盟代理签发设备EC合格声明,该声明应限于NB已评审的基本要求。NB的证书表明用于证明设备符合性的评定程序已正确地进行和记录归档,包括任何限制或保留。证书应包含NB的名称地址和识别代码、负责评审的工程师的签名、以及NB负责人的签名。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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