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欧盟2003年发布的RoHS指令,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灯具包括:高压钠灯、卤素灯、汽车用灯、日光灯、节能灯以及其他灯具。2006年11月6日,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重要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它们分别为:
-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其中《限量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规定见下表:
组成单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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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单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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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单位为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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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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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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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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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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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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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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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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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 mm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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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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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产品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该依照EIP-A/EIP-B/ EIP-C的顺序进行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类。
依据《标识要求》的规定,灯具应使用《标识要求》中的橙色标志(见上图)。橙色标志代表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标识要求》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最小面积不小于5 mm×5 mm。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 mm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 mm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此外,《标识要求》还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回收利用标识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具体规定请参见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