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内容和范围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2006年2月国家正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依据是以下两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主要是对十大类的电子信息产品含有的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作出了限制,规定电子信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应该标识有毒有害材料名称与成分、环保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利用等,规定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的材料名称。
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配套标准
《管理办法》引用的三个重要的配套电子行业标准是:
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该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材料名称的标识;
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该标准规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方法。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可以依据SJ/T 11365-2006标准进行自我检测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依据SJ/T 11363-2006标准做出判断,并依照SJ/T 11364-2006标准要求提供的方法进行“自我声明”。
了解更多信息可参考本网站“环境保护”专题中的“有害物质限制法规国际动态--中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