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家用冰箱能效要求简介
2013年3月20日,阿联酋标准计量局(ESMA)发布第G/TBT/N/ARE/151号通报,通报了家用制冷器具的能效标签法规草案UAE.S 5010-3:2013《标签 家用电器的能效标签 第3部分:家用制冷器具》。这是自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之后,阿联酋拟发布的第三项能效标签法规。此外,阿联酋海还要制定灯的能效标签法规。
通报法规草案涵盖了进口至或在阿联酋制造的容量不超过1500升的全新家用冰箱、冷柜和冷藏冷冻箱。本法规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独立式或内置型家用制冷器具。预期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制冷器具在本法规的管制之外。预期用于冷藏食品之外物品的制冷器具不属于本法规管制范畴。
2013年3月20日,阿联酋标准计量局(ESMA)发布第G/TBT/N/ARE/151号通报,通报了家用制冷器具的能效标签法规草案UAE.S 5010-3:2013《标签 家用电器的能效标签 第3部分:家用制冷器具》。这是自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之后,阿联酋拟发布的第三项能效标签法规。此外,阿联酋海还要制定灯的能效标签法规。
通报法规草案涵盖了进口至或在阿联酋制造的容量不超过1500升的全新家用冰箱、冷柜和冷藏冷冻箱。本法规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独立式或内置型家用制冷器具。预期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制冷器具在本法规的管制之外。预期用于冷藏食品之外物品的制冷器具不属于本法规管制范畴。
1. 测试方法标准
适用于本法规的能耗测试试验方法、标志要求及其他术语和定义在标准UAE.S 62552:2013《家用制冷器具 特性和测试方法》。
适用于本法规的能耗测试试验方法、标志要求及其他术语和定义在标准UAE.S 62552:2013《家用制冷器具 特性和测试方法》。
2. 国家差异
以下国家差异适用于本法规:
(1) 电气安全
本条所涵盖的产品应符合阿联酋合格评定制度(ECAS)下低电压设备(LVE)计划规定的要求,并获得有效的合格证书(CoC)。
(2) 测试电压和频率
本法规要求在230V、50Hz的测试条件下进行测试。
(3) 气候类型
测试条件应符合热带气候类型(T),即环境温度在+18°C~+43°C之间。
(4) 插头要求
冰箱上连接电源的插头应符合满足UAE.S IEC60884-1:2012标准的BS 1363型插头。该类插头的例子在附录A中显示。
以下国家差异适用于本法规:
(1) 电气安全
本条所涵盖的产品应符合阿联酋合格评定制度(ECAS)下低电压设备(LVE)计划规定的要求,并获得有效的合格证书(CoC)。
(2) 测试电压和频率
本法规要求在230V、50Hz的测试条件下进行测试。
(3) 气候类型
测试条件应符合热带气候类型(T),即环境温度在+18°C~+43°C之间。
(4) 插头要求
冰箱上连接电源的插头应符合满足UAE.S IEC60884-1:2012标准的BS 1363型插头。该类插头的例子在附录A中显示。
3. 能效要求
(1) 技术参数
评估能效性能时,需要以下参数:外型尺寸、总空间、总容积、储藏容积和总储藏容积、除霜类型、储藏温度、能耗(kWh/24h)、温升时间、冷冻能力、葡萄酒储藏室湿度。
(2) 器具类型
本法规涵盖的家用制冷器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与欧盟的分类相同):
(1) 技术参数
评估能效性能时,需要以下参数:外型尺寸、总空间、总容积、储藏容积和总储藏容积、除霜类型、储藏温度、能耗(kWh/24h)、温升时间、冷冻能力、葡萄酒储藏室湿度。
(2) 器具类型
本法规涵盖的家用制冷器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与欧盟的分类相同):
- 第1类:带有一个或多个新鲜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
- 第2类:电冰箱冷却室(cellar)、酒窖型和葡萄酒储藏器具(酒柜);
- 第3类:电冰箱冰温室(chiller)、0星冷冻室的电冰箱
- 第4类:带有一个1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 第5类:带有一个2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 第6类:带有一个3星级冷冻室的电冰箱;
- 第7类:冷藏冷冻箱
- 第8类:直立式冷冻箱(冷柜)
- 第9类:箱形冷冻箱
- 第10类:多种用途和其他制冷器具(注:不能归入类别1至9的其他家用制冷器具应归为第10类)。
(3) 各类隔室的储藏温度
- 新鲜食品储藏室:0£t1m, t2m, t3m£+8,或tma£+4;
- 食品冷冻箱和3星级隔室:t £-18;
- 2星级隔室:t £-12;
- 1星级隔室:t£-6;
- 冷却室:+8£tcm £+14;
- 冰温室:-2£ tcc £+3;
- 葡萄酒储藏室:+5£ twma£+20。
(4) 计算方法
调整容积Vadj应为不同隔室加权隔室内部与环境温度之间的温度差的容积之和。调整容积使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调整容积Vadj应为不同隔室加权隔室内部与环境温度之间的温度差的容积之和。调整容积使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Vadj为调整容积(升),Vi为测量的储藏容积(升),W为权重因子,FFc为无霜校正因子,CCc为气候类型校正因子,BIc为内置(嵌入式)校正因子。
权重因子、无霜校正因子、气候类型校正因子和内置校正因子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权重因子
隔室类型
|
标称温度
|
权重因子
|
其他隔室
|
设计温度
|
|
冷却室/葡萄酒储藏室
|
+12°C
|
0.74
|
新鲜食品储藏室
|
+5°C
|
1.00
|
冰温室
|
0°C
|
1.19
|
制冰室和0星级隔室
|
0°C
|
1.19
|
1星级隔室
|
-6°C
|
1.41
|
2星级隔室
|
-12°C
|
1.63
|
3星级隔室
|
-18°C
|
1.85
|
食品冷冻室/4星级隔室
|
-18°C
|
1.85
|
表2 校正因子
校正因子
|
数值
|
条件
|
FFc
|
1.2
|
对于无霜冷冻食品储藏室
|
1
|
其他
|
|
CCc
|
1.2
|
对于热带(T)气候类型
|
BIc
|
1.2
|
对于宽度小于内置(嵌入)型器具
|
1
|
其他
|
制冷器具的能源效率指数(EEI)为实际年耗电量(kWh/y)与标准年耗电量(kWh/y)之比,即:
EEI=AEc/SAEc´100
其中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年耗电量,S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标准年耗电量。AEc=E24h´365。其中E24h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日耗电量。SAEc=Vadj´M+N+CH。其中Vadj为调整容积容积;对于带有冰温室并且有效容积至少15升的家用制冷器具,CH值为50 kWh/y,M、N值如表3所示:
EEI=AEc/SAEc´100
其中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年耗电量,SAEc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标准年耗电量。AEc=E24h´365。其中E24h为家用制冷器具的日耗电量。SAEc=Vadj´M+N+CH。其中Vadj为调整容积容积;对于带有冰温室并且有效容积至少15升的家用制冷器具,CH值为50 kWh/y,M、N值如表3所示:
表3 计算标准年耗电量的M和N值
类型
|
M
|
N
|
1
|
0.233
|
245
|
2
|
0.233
|
245
|
3
|
0.233
|
245
|
4
|
0.643
|
191
|
5
|
0.450
|
245
|
6
|
0.777
|
303
|
7
|
0.777
|
303
|
8
|
0.539
|
315
|
9
|
0.472
|
286
|
10
|
*
|
*
|
(5) 能效等级
表4 给出了阿联酋家用制冷器具能效等级以及与欧盟能源标签能效等级的对应关系
表4 阿联酋对于家用制冷器具的能效等级
星级指数
|
能源效率指数(EEI)
|
对应欧盟能效等级
|
5星级(最高效率)
|
EEI<33
|
A++和A+++
|
4星级
|
33£EEI<44
|
A+
|
3星级
|
44£EEI<75
|
A和B
|
2星级
|
75£EEI<110
|
C和D
|
1星级(最低效率)
|
110£EEI<125
|
E
|
从表4可以看出,阿联酋对于冰箱的能效等级借鉴了欧盟的能效等级,最高级5星级相当于欧盟的A++和A+++,5星相当于欧盟的A+,3星为欧盟的A和B,2星为C和D,最低等级1星相当于欧盟的E。
4.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要求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以及随附产品提供的能效标签应包括阿拉伯语。面向直接用户或消费者的警示性和/或任何安全警告也应用阿拉伯语。产品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被视为冒犯伊斯兰宗教的资料、描述性图像或定义。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的附加要求在标准UAE.S 62552:2013中规定。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以及随附产品提供的能效标签应包括阿拉伯语。面向直接用户或消费者的警示性和/或任何安全警告也应用阿拉伯语。产品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被视为冒犯伊斯兰宗教的资料、描述性图像或定义。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的附加要求在标准UAE.S 62552:2013中规定。
- 在阿联酋具有有效贸易执照的制造商/贸易商/供应商应负责通过产品认证程序获得ESMA的许可;
- 为了获得许可,产品注册的责任方应提交以下文件:ECAS申请表(完全填满、签名并贴邮票)、有效的ECAS符合性证书、有效的性能测试报告;
- ESMA应处理申请,并根据法规中给出的标准和规范评估提交的文件;
- ESMA应评估并给产品分配适合的星级,然后通知申请者;
- 提交完整申请文件后的处理时间,为从接收申请后一周(5个工作日)。
6. 能效标签
符合本法规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佩戴能效标签,如图1所示。该标签应包含ESMA对于每台设备签发的唯一系列号。该标签应放置或打印在产品包装上最显著的部分,容易被消费者看到。
符合本法规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佩戴能效标签,如图1所示。该标签应包含ESMA对于每台设备签发的唯一系列号。该标签应放置或打印在产品包装上最显著的部分,容易被消费者看到。
7. 市场监管
ESMA协同不同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产品的市场监管,以确保产品符合本法规:
ESMA协同不同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产品的市场监管,以确保产品符合本法规:
- 装运的货物若没有ECAS注册证书将会被扣留。ESMA、港口和海关当局将采取适当措施;
- 贸易商应只销售ECAS注册产品。零售商若被发现销售未经注册的产品和低于标准的产品,意味着违反本法规;
- ESMA应有权对在当地市场分销的产品进行检查、取样和检测。测试和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是否继续或撤销产品注册的依据。
此外,法规还给出了被测量的参数在市场监管的验证中的容许偏差值。能耗E24h偏差不超过10%;额定总容积偏差不超过3%或1升;额定储藏容积偏差不超过3%或1升。
8. 各相关方职责和义务
(1) ESMA和其他政府部门
(1) ESMA和其他政府部门
- ESMA被授权处理有关本法规涵盖的家用制冷器具的验证、许可和认证的任何申请;
- ESMA对于不符合本法规要求的任何产品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暂停、撤销和/或取消合格证书,不接受不合格产品,以及从市场上撤回不合格产品;
- ESMA应立即采取行动,向其他地方政府部门通告任何不符合产品;
- 相关政府部门应进行市场监督,以确保只有获得许可的产品方可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
(2) 制造商和授权代表
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应:
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应:
- 仅生产和供应符合本法规的产品,并且许可产品上应提供正确的能效标签;
- 取得适当的证书,并须确保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本法规;
- 允许ESMA和/或其授权代表能够获得与本法规所涵盖的管制产品的监控和检查为目的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 零售商
零售商应确保他们仅销售获得批准并且拥有UAE能效标签和合格证书的产品。他们应允许ESMA和/或其授权代表能够获得与本法规所涵盖的管制产品的监控和检查为目的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零售商应确保他们仅销售获得批准并且拥有UAE能效标签和合格证书的产品。他们应允许ESMA和/或其授权代表能够获得与本法规所涵盖的管制产品的监控和检查为目的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9. 违规行为和罚则
违规行为和处罚按照2001年第28号联邦法执行。
违规行为和处罚按照2001年第28号联邦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