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国家信产部、发改委、环保总局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称为“中国RoHS”。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信产部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适用《管理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有电子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家用电子等11类产品,而家用电器的微波炉、电磁灶属于第10大类“电子应用产品”中“家用电子电器”。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24个相关标准(GB/Z 20288-2006、SJ/T 11363~11365以及SN/T 2000~2005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涉及产品的拆分、标识、风险评价、检测等方面。企业可以依据SJ/T 11365-2006(检测方法)进行自我检测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依据SJ/T 11363-2006(限量要求)做出判断,并依照SJ/T 11364-2006(标识要求)提供的方法进行“自我声明”。
依据规定,微波炉和电磁炉必须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对于有害物质含量低于限量的产品加贴“绿色标识”;而含量超过限量的产品加贴“橙色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超出限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所在部件的名称。其中,含量的标识要求不需要提供具体数值,仅用“X”和“O”标明是否超过SJ/T 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另外,在“橙色标识”中间,必须以数字形式标注这类产品的环保使用年限。
绿色标识 | 橙色标识 |
现在,《管理办法》还仅仅要求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未来,信产部将选择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并将目录中的产品纳入ccc认证范畴。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5日,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除了由于欧盟WEEE指令引发的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回收国际大形势,与我国目前的电子废弃物状况也密不可分。如今,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电冰箱的社会保有量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2006年电冰箱的实际废弃量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此外,众多的非法个体手工作坊不规范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条例共有5章35条,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总则、相关方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道,包括销售(以旧换新)、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
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条件有:
-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提出的。为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1) 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是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题,应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 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 回收经营者的责任。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应当取得处理资格;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4) 处理企业的责任。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罚则。
3.禁止以氯氟烃(CFC)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
2007年5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简称《禁氯公告》)。公告要求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不得在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作为清洗剂,进出口商还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禁氯公告》涉及的家用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
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企业可自愿申请。详情请参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专栏。
环境友好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微波炉可向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申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依据的标准如下:
- HJ/T 236-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
- HJBZ 17-1997 低噪声洗衣机
- QB/T 2963-2008 房间空调器再生利用要求
- HJ/T 22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微波炉
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会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获得环境标志的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为政府部门优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