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日本颁布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于2001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在该法规定的回收系统中,消费者支付回收费用,零售商负责收集和运输,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回收废旧家电;日本家电协会(AEHA)负责回收无主电器或由特定制造商委托的电器(如产量小于90万台的空调,产量小于45万台冰箱以及产量小于45万台的洗衣机);市政当局则将收集到的废旧家电送交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具体废旧家电的回收流程见下图:
《家用电器回收法》要求空调的回收率达60%,而电冰箱和洗衣机的回收率为50%。其管理机构为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详细信息请参见其家用电器回收法专栏。
相关法规:
家用电器回收法(日文)
家用电器回收法实施令(日文)
家用电器回收法实施规则(日文)
技术报告:
AEHA:日本家用电器产品评估手册(第4版) Executive Summary of Product Assessment Manual for Electric Home Appliances in Japan(Version 4)(2007-01)(日英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