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节能法律法规
1.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颁布于2005年8月8日,为第109届国会的第58号法案(Public Law 109–58),是有关美国节能政策的一部非常重要的综合大法。它共有18个主题,包含了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石油和天然气、核能、车辆和燃料、机动车辆的燃油效率/企业平均燃料经济(CAFÉ)、氢能源、研究和项目支持、电力、乙醇和汽油等主要内容。
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2005-08-08)
2. 《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
2007年12月,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旨在推动美国减少能源依赖性并提高安全性。该法案是一份综合性的文件,涵盖从汽车和卡车的省油标准,到可再生能源,以至于“绿领”劳动力的培训计划等。
该法案第3卷“通过提高电器和照明设备的标准节能”包含了产品的能效要求,为家电和照明产品制定了第一个强制性的联邦能效标准。各个产品的具体标准将在未来几年内确定并正式实施。
涉及家用电器的相关规定有:
(1) 第302节:更新电器的测试程序(42 USC. 6293(b)(1))
对于消费类电器,至少每7年一次审查所有涵盖产品的测试程序,对测试程序进行修订如果能更准确或完全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在联邦纪事FR上发布通告说明对该测试程序不作修订。
(2) 第303节:住宅用锅炉((42 USC. 6295(f))
2012年9月1日之后生产的锅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2007年12月,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旨在推动美国减少能源依赖性并提高安全性。该法案是一份综合性的文件,涵盖从汽车和卡车的省油标准,到可再生能源,以至于“绿领”劳动力的培训计划等。
该法案第3卷“通过提高电器和照明设备的标准节能”包含了产品的能效要求,为家电和照明产品制定了第一个强制性的联邦能效标准。各个产品的具体标准将在未来几年内确定并正式实施。
涉及家用电器的相关规定有:
(1) 第302节:更新电器的测试程序(42 USC. 6293(b)(1))
对于消费类电器,至少每7年一次审查所有涵盖产品的测试程序,对测试程序进行修订如果能更准确或完全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在联邦纪事FR上发布通告说明对该测试程序不作修订。
(2) 第303节:住宅用锅炉((42 USC. 6295(f))
2012年9月1日之后生产的锅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锅炉类型
|
最低年燃料利用效率
|
设计要求
|
燃气热水
|
82%
|
无固定燃烧试验,自动调节水温装置
|
燃气蒸汽
|
80%
|
无固定燃烧试验
|
石油燃料热水
|
84%
|
自动调节水温装置
|
石油燃料蒸汽
|
82%
|
—
|
电热水
|
—
|
自动调节水温装置
|
电蒸汽
|
—
|
—
|
所谓自动调节水温装置指:
(i) 制造商应给每个燃气、石油燃料和电热水锅炉(除了配备家庭热水线圈的锅炉)配备自动调节水温装置,确保在推断热负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供应热水的温度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ii) 单独输入率:提供仅当推断热负载不能满足系统中水的余热时,燃烧器或加热元件给炉子加热的自动功能;
(iii) 无推断加热负载:限制锅炉中水的温度不超过140华氏温度;
(iv) (i)或(ii)描述的锅炉仅当配备(i)、(ii)和(iii)描述的自动调节水温装置时才能运行
制造或运行时不需要任何电力或电气连接、电力仪表、电动水泵、电线、或电动装置的锅炉不需要符合以上要求
(i) 制造商应给每个燃气、石油燃料和电热水锅炉(除了配备家庭热水线圈的锅炉)配备自动调节水温装置,确保在推断热负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供应热水的温度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ii) 单独输入率:提供仅当推断热负载不能满足系统中水的余热时,燃烧器或加热元件给炉子加热的自动功能;
(iii) 无推断加热负载:限制锅炉中水的温度不超过140华氏温度;
(iv) (i)或(ii)描述的锅炉仅当配备(i)、(ii)和(iii)描述的自动调节水温装置时才能运行
制造或运行时不需要任何电力或电气连接、电力仪表、电动水泵、电线、或电动装置的锅炉不需要符合以上要求
(3) 第310节:待机模式((42 U.S.C. 6295))
对主动、待机和关机模式进行了定义,并要求法案涵盖的所有产品的测试程序应依据IEC 62301和IEC 62087的最新版本进行修订,包括待机和关机模式的功耗要求。相应测试程序的修订期限为:
对主动、待机和关机模式进行了定义,并要求法案涵盖的所有产品的测试程序应依据IEC 62301和IEC 62087的最新版本进行修订,包括待机和关机模式的功耗要求。相应测试程序的修订期限为:
电池充电器和外部电源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
干衣机、房间空调器和荧光灯镇流器不迟于2009年3月31日;
家用洗衣机不迟于2009年6月30日;
家用锅炉不迟于2009年9月30日;
家用热水器、直热设备和泳池加热器不迟于2010年3月31日;
家用洗碗机、炉灶烤箱、微波炉和去湿机不迟于2011年3月31日。
总之,任何2010年7月1日通过的规定或修订涵盖产品测试标准的最终法规,应包含待机和关机模式功耗要求。
(4) 第311节:家用电器的能源标准
(i) 除湿机(42 USC 6295(cc))
2012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除湿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4) 第311节:家用电器的能源标准
(i) 除湿机(42 USC 6295(cc))
2012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除湿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容量(品脱/日)
|
最低能量因子(升/千瓦时)
|
£ 35.00
|
1.35
|
35.01~45.00
|
1.50
|
45.01~54.00
|
1.60
|
54.01~75.00
|
1.70
|
> 75.00
|
2.5
|
(ii) 家用洗衣机和洗碗机(42 U.S.C. 6295(g))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滚筒式或波轮式标准尺寸家用洗衣机,其修正的能量因子应至少为1.26,水因子不超过9.5。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能源部秘书处应公布是否修订2015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洗衣机遵循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最终规定,该规定应包含修订的标准。
对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洗碗机:标准尺寸的机型耗电量不得超过355 kWh/y,耗水量不得超过6.5加仑每个循环周期;小尺寸机型耗电量不得超过260 kWh/y,耗水量不得超过4.5加仑每个循环周期。不迟于2015年1月1日,能源部秘书处应公布是否修订2018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洗碗机遵循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最终规定,该规定应包含修订的标准。
(iii) 冷藏箱和冷冻箱(42 U.S.C. 6295(b))
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能源部秘书处应公布是否修订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洗衣机遵循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最终规定,该规定应包含修订的标准。
3. 节能标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与测试程序
电器最低能效要求的制定和管理机构是美国能源部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它执行的电器和商用设备标准计划(Appliances and Commercial Equipment Standards Program)负责制定家用电器和商用设备的检测程序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还是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该计划制定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电器和商用设备节能标准计划的实施包括标签、测试程序和节能标准三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住宅用电器的标签规定;能源部负责构建制造商用来证明其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测试程序框架;同时,能源部也负责制定强制性节能标准,以保证相应电器和设备具有一致的、全国性的能源效率要求。有关家用电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可参见美国法典(USC)的42 USC 6291-6309(消费品)部分,对应的能源部制定的实施法规为美国联邦法规(CFR)的10 CFR 430(消费品)部分。
就家用电器来说,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洗碗机、洗衣机、干衣机、房间加热器、电炉灶、电烤箱、除湿机须满足最低能源性能的要求。42 USC 6295和10 CFR 430.32规定了这些产品的最低性能标准,而10 CFR 430.23规定了其测试标准。
这些家用电器(包括商用设备)的节能标准、测试方法以及参考测试标准参见下表:
产品名称
|
节能标准USC
|
节能标准CFR
|
测试方法CFR
|
参考测试标准
|
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柜
|
42 USC 6295(b)
|
10 CFR 430.32(a)
|
10 CFR 430.23(a)&(b)
10 CFR 430BAppA1&B1
|
ANSI/AHAM HRF 1-1988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42 USC 6295(c)
|
10 CFR 430.32(b)
|
10 CFR 430.23(f)
10 CFR 430BAppF
|
ANS Z 234.1-1972
ANSI/ASHRAE 16-1969 (RA99)
|
中央空气调节器和热泵
|
42 USC 6295(d)
|
10 CFR 430.32(c)
|
10 CFR 430.23(m)
10 CFR 430BAppM
|
ASHRAE 23-2005
ASHRAE 37-2005
ASHRAE 41.1-1986 (RA 01)
ASHRAE 41.2-1987 (RA 92)
ASHRAE 41.6-1994 (RA 01)
ASHRAE 41.9-2000
ASHRAE 51-1999/AMCA 210-1999
ANSI/ASHRAE 116-1995 RA(05)
ARI 210/240-2006
|
洗碗机
|
42 USC 6295(g)
|
10 CFR 430.32(f)
|
10 CFR 430.23(c)
10 CFR 430BAppC
|
ANSI/AHAM DW-1
AHAM HLD-2EC
|
洗衣机
|
42 USC 6295(g)
|
10 CFR 430.32(g)
|
10 CFR 430.23(j)
10 CFR 430BAppJ&J1
|
AHAM HWL-1
|
干衣机
|
42 USC 6295(g)
|
10 CFR 430.32(h)
|
10 CFR 430.23(d)
10 CFR 430BAppD
|
ANSI/AHAM HLD-1
AHAM HLD-2EC
|
厨房产品(炉灶、烤箱、微波炉)
|
42 USC 6295(h)
|
10 CFR 430.32(j)
|
10 CFR 430.23(i)
10 CFR 430BAppI
|
IEC 60705
|
除湿机
|
42 USC 6295(cc)
|
10 CFR 430.32(v)
|
10 CFR 430.23(z)
10 CFR 430BAppX
|
2001.1.1能源之星除湿机标准
|
吊扇及吊扇灯具
|
42 USC 6295(ff)& (v)
|
10 CFR 430.32(s)
|
10 CFR 430.23(w)&(x)
10 CFR 430BAppU&V
|
能源之星1.1版吊扇标准;
能源之星3.0版CFL标准
能源之星4.0版住宅灯具标准
|
热水器(燃气、石油、电)
|
42 USC 6295(e)
|
10 CFR 430.32(d)
|
10 CFR 430.23(e)
10 CFR 430BAppE
|
ANSI Z 21.56-1994
ANSI/ASHRAE 103-1993
ANSI/ASHRAE 118.2-1993
ASHRAE 41.1-1986 (RA 01)
ASTM D 2156-94 (1999)
|
水池加热器
|
42 USC 6295(e)
|
10 CFR 430.32(k)
|
10 CFR 430.23(p)
10 CFR 430BAppP
|
ANSI Z 21.56-1994
|
直接加热设备
|
42 USC 6295(e)
|
10 CFR 430.32(i)
|
10 CFR 430.23(g)&(o)
10 CFR 430BAppG&O
|
ANSI Z 21.49-1975
ANSI Z 21.44-1973
ANSI Z 21.48-1976
ANSI Z 91.1-1972
ANSI Z 11.182-1965 (R1971)
UL 730-1974
UL 729-1976
UL 896-1973
|
锅炉
|
42 USC 6295(f)
|
10 CFR 430.32(e)
|
10 CFR 430.23(n)
10 CFR 430BAppN
|
ANSI/ASHRAE 103-1993
|
小型、大型和超大型商用空调和供暖设备、终端空调和热泵
|
42 USC 6313(a)
|
10 CFR 431.97
|
10 CFR 431.96
|
ARI 210/240-2003
ARI 340/360-2004
ARI 310/380-2004
ISO 13256-1:1998
|
商业暖气锅炉
|
42 USC 6313(a)
|
10 CFR 431.77
|
10 CFR 431.76
|
ANSI Z 21.47-1998
UL 727-1994
API HI BTS-2000
ASHRAE 103-1993
|
商业锅炉组
|
42 USC 6313(a)
|
10 CFR 431.87
|
10 CFR 431.86
|
API HI BTS-2000
ASME PTC 4.1
|
商业热水器、热水锅炉和非燃式储水箱
|
42 USC 6313(a)
|
10 CFR 431.110
|
10 CFR 431.106
|
ANSI Z 21.10.3-1998
|
商用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柜
|
42 USC 6313(c)
|
10 CFR 431.66
|
10 CFR 431.64
|
ARI 1200-2006
ANSI/AHAM HRF-1-2004
|
商用自动制冰机
|
42 USC 6313(d)
|
10 CFR 431.136
|
10 CFR 431.134
|
ARI 810-2003
ANSI/ASHRAE 29-1988 (RA 2005)
|
商用洗衣机
|
42 USC 6313(e)
|
10 CFR 431.156
|
10 CFR 431.154
10 CFR 430BAppJ1
|
这些住宅用和商用电器的节能标准(最低能效标准或MEPS)和测试程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不断地修订中。一般来说,联邦节能标准的修订分为以下步骤:
立法框架文件(Framework);
初步技术支持文件(Preliminary Technical Support Document);
立法提案预先通告(ANOPR)/立法提案通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NOPR)/立法提案补充通告(SNOPR)
最终规则(Final Rule)。
而测试程序的修订只有NOPR和最终规定后两个步骤。
下表则列出了部分住宅用电器节能标准与测试程序的修订情况:
产品名称
|
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修订进展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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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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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16日公布节能标准的召开框架文件初步技术支持文件,12月10公开会议
- 2010年5月27日公布测试程序的NOPR,6月22公开会议
- 2010年9月28日公布节能标准的NOPR,10月14日公开会议
-2010年12月16日公布测试程序最终规则
-2011年8月25日公布节能标准最终规则
|
节能标准的最终规则
测试程序的最终规则
|
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干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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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9日公布节能标准框架文件,10月24日公开会议
- 2008年公布测试程序(增加待关机测试)NOPR,12月17日公开会议
- 2010年2月23日公布节能标准的初步技术支持文件,3月16日公开会议
- 2010年6月29日公布待关机测试程序的SNOPR,7月14日公开会议
|
节能标准初步技术支持文件
待关机测试程序SNOPR
|
中央空调和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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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6日公布节能标准的框架文件,6月12日公开会议
- 2010年3月25日公布节能标准的初步技术支持文件,5月5日公开会议
- 2010年6月2日公布测试程序的NOPR,6月11日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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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的初步技术支持文件
测试程序的NOPR
|
洗衣机
|
- 2009年8月28日公布节能标准的框架文件,9月21日公开会议
- 2010年5月13日公布测量容量时对于洗衣容器的指引
- 2010年9月21日公布测试程序的NOPR,10月28日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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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框架文件
测试程序的NOPR
|
洗碗机、除湿机、烹饪器具(电/燃气炉灶、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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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7日公布节能标准框架文件,4月27日公开会议
- 2007年11月25日公布节能标准ANOPR,12月13日公开会议
- 2008年10月17日公布节能标准及微波炉测试程序的NOPR,11月13日公开会议
- 2009年4月8日公布节能标准立法最终规则:不修订洗碗机、除湿机和电/燃气炉灶的节能标准,微波炉的待关机要求和测试程序单独立法
- 2010年7月22日公布微波炉测试程序的SNOPR,9月16日公开会议
- 2010年7月22日公布微波炉测试程序的最终规则:废除主动模式测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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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最终规则,在EISA中修订
微波炉测试程序最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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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燃气、石油、电)、直接加热设备、泳池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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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27日公布节能标准的框架文件,2007年1月16日公开会议
- 2009年1月13日公布节能标准的初步技术支持文件,2月9日公开会议
- 2009年12月11日公布节能标准的NOPR,2010年1月7日公开会议
- 2010年4月27日公布节能标准的最终规则:热水器从2015.04.16开始实施,直热设备和泳池加热器从2013.04.16开始实施
- 2010年8月30日公布测试程序的NOPR,9月24日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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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最终规则
测试程序NO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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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和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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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27日公布测试程序的NOPR,8月18日公开会议
- 2010年3月15日公布节能标准立法分析计划(NOPM),3月31日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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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立法分析计划
测试程序的NO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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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国海关对于产品能效的进口管制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定,藉此修订该局规例,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及其实施规例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入境。根据《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须颁布规例,拒绝违反该法的进口产品或设备进入美国海关辖区。
为执行这些法定要求,由2013年8月5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若接获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指某些进口货物不符合《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将拒绝该等货物入境。即使没有获接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预先通知,该局亦有权判断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商讨该等货物的处置方法。
根据最终规定,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须于书面或电子通告说明违规产品或设备的详情,以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识别该等货物。一般来说,该局会拒绝违规产品或设备入境,但假如有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必会即时拒绝货物入境,而是在获得保证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行货物,以便进口商能对货物采取纠正行动,例如重新调整、加上标签等,使有关产品或设备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能源节约与标签标准。假如口岸主管认为,持续接纳保证金可能妨碍执法,则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额外担保。
当发生以下情况,有条件放行期将会结束,视乎何者日期最早:(1)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向进口商发出拒绝货物入境通知书的日期;(2) 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表示有关进口货物符合规定并可以进行清关的日期;(3) 放行日期后30天结束之日。进口商可向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延长有条件放行期,条件是须于最初的30天期内或其后获准的延续时期内提出,并得到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假如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该等违规货物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修正至符合标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并勒令该等进口货物移交局方监管。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会在发出拒绝入境通知时同时勒令货物移交局方监管。进口商如若违令,将被索取违约赔偿,金额相等于有关产品价值的3倍。
根据最终规定,受法例涵盖的进口货物是指已经申报作进口消费之用的产品及设备;从仓库取出作消费用途的产品及设备;或是来自外贸区作消费用途的外国商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自动化系统联网可便利执法,现正积极参与开发自动化系统,将来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共用资料,处理货物将更便利,供应链也更安全。
下列是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能源标准的主要家用电器: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机、干衣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无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厨房炉灶、洗衣机、中央空气调节机及热泵、熔炉及锅炉、有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泳池加热器、萤光灯镇流器、一般用途萤光灯及白炽灯、水龙头、花洒头、坐厕、小便池、吊扇、吊扇灯具、中型基座节能灯、除湿器、充电器以及外部电源供应器。
此外,若干类电器必须贴附标签以显示预期能耗或能效,包括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洗衣机、熔炉及锅炉、中央空气调节机、热泵、萤光灯镇流器及灯具、一般用途灯具(包括中型基座节能灯、一般用途白炽灯及一般用途发光二极管灯)、金属卤化物灯具及金属卤化物镇流器、花洒头、水龙头、坐厕、小便池、泳池加热器、吊扇及电视机。
上述消费品的能效资料必须披露,让消费者得以比较互相竞争的型号的能耗或能效水平。家电方面,资料必须以贴附在每件产品的「能源指引」(EnergyGuide)标签形式披露,亦必须在可以订购该等产品的目录及互联网站出现。标签亦须包含比较资讯,罗列所有同类电器型号的最高及最低能耗水平。大部分电器的标签都要显示产品的估计全年运作成本,生产商必须使用美国能源部公布的美国全国平均成本数字来计算这项成本。
锅炉、中央空调机及热泵生产商除须于产品贴附能源指引标签外,并须于资料单张或业界指南中提供关于旗下产品的成本信息。若干类照明产品若符合美国能源部最低能源标准,会以圆圈包围“E”字的标志显示。花洒头、水龙头、坐厕及小便池生产商必须在产品、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披露耗水资料。
下列工商用途设备亦须符合适用的美国能源部能效标准:电动马达、商用冷藏箱、冷冻箱及冷藏冷冻箱、商用暖气鎔炉、商用套装锅炉、商用空调机及热泵、商用热水器、热水供应锅炉及无补燃式热水储存箱、自动化商用制冰器、商用洗衣机、配电变压器、有照明出口指示牌、交通讯号模块及行人指示模块、独立加热器、商用冲洗前喷雾阀、汞气灯镇流器、冷藏瓶装或罐装饮料贩卖机、步入式冷藏库及步入式冷冻库、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及装设。
为执行这些法定要求,由2013年8月5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若接获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指某些进口货物不符合《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将拒绝该等货物入境。即使没有获接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预先通知,该局亦有权判断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商讨该等货物的处置方法。
根据最终规定,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须于书面或电子通告说明违规产品或设备的详情,以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识别该等货物。一般来说,该局会拒绝违规产品或设备入境,但假如有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必会即时拒绝货物入境,而是在获得保证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行货物,以便进口商能对货物采取纠正行动,例如重新调整、加上标签等,使有关产品或设备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能源节约与标签标准。假如口岸主管认为,持续接纳保证金可能妨碍执法,则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额外担保。
当发生以下情况,有条件放行期将会结束,视乎何者日期最早:(1)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向进口商发出拒绝货物入境通知书的日期;(2) 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表示有关进口货物符合规定并可以进行清关的日期;(3) 放行日期后30天结束之日。进口商可向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延长有条件放行期,条件是须于最初的30天期内或其后获准的延续时期内提出,并得到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假如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该等违规货物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修正至符合标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并勒令该等进口货物移交局方监管。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会在发出拒绝入境通知时同时勒令货物移交局方监管。进口商如若违令,将被索取违约赔偿,金额相等于有关产品价值的3倍。
根据最终规定,受法例涵盖的进口货物是指已经申报作进口消费之用的产品及设备;从仓库取出作消费用途的产品及设备;或是来自外贸区作消费用途的外国商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自动化系统联网可便利执法,现正积极参与开发自动化系统,将来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共用资料,处理货物将更便利,供应链也更安全。
下列是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能源标准的主要家用电器: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机、干衣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无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厨房炉灶、洗衣机、中央空气调节机及热泵、熔炉及锅炉、有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泳池加热器、萤光灯镇流器、一般用途萤光灯及白炽灯、水龙头、花洒头、坐厕、小便池、吊扇、吊扇灯具、中型基座节能灯、除湿器、充电器以及外部电源供应器。
此外,若干类电器必须贴附标签以显示预期能耗或能效,包括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洗衣机、熔炉及锅炉、中央空气调节机、热泵、萤光灯镇流器及灯具、一般用途灯具(包括中型基座节能灯、一般用途白炽灯及一般用途发光二极管灯)、金属卤化物灯具及金属卤化物镇流器、花洒头、水龙头、坐厕、小便池、泳池加热器、吊扇及电视机。
上述消费品的能效资料必须披露,让消费者得以比较互相竞争的型号的能耗或能效水平。家电方面,资料必须以贴附在每件产品的「能源指引」(EnergyGuide)标签形式披露,亦必须在可以订购该等产品的目录及互联网站出现。标签亦须包含比较资讯,罗列所有同类电器型号的最高及最低能耗水平。大部分电器的标签都要显示产品的估计全年运作成本,生产商必须使用美国能源部公布的美国全国平均成本数字来计算这项成本。
锅炉、中央空调机及热泵生产商除须于产品贴附能源指引标签外,并须于资料单张或业界指南中提供关于旗下产品的成本信息。若干类照明产品若符合美国能源部最低能源标准,会以圆圈包围“E”字的标志显示。花洒头、水龙头、坐厕及小便池生产商必须在产品、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披露耗水资料。
下列工商用途设备亦须符合适用的美国能源部能效标准:电动马达、商用冷藏箱、冷冻箱及冷藏冷冻箱、商用暖气鎔炉、商用套装锅炉、商用空调机及热泵、商用热水器、热水供应锅炉及无补燃式热水储存箱、自动化商用制冰器、商用洗衣机、配电变压器、有照明出口指示牌、交通讯号模块及行人指示模块、独立加热器、商用冲洗前喷雾阀、汞气灯镇流器、冷藏瓶装或罐装饮料贩卖机、步入式冷藏库及步入式冷冻库、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及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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