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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能源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1-10-31  浏览次数:4045
核心提示:家用电冰箱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该条例规
家用电冰箱

 
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该条例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要求以及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等产品信息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1月30日实施,原指令94/2/EC随之作废,供应商的广告、经销商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要求于2012年3月30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储存容量在10~1500升的家用制冷器具,包括那些非家用或冷藏非食物以及内置型制冷器具。同时,条例还涵盖市场不断增长的吸收式制冷器具和酒柜。
2. 能效等级
家用电冰箱的能效等级取决于能效指数(EEI),具体见下表: 
3. 能源标识
家用电冰箱以及酒柜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年耗电量、达不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以及达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的所有间室的储藏容积之和、标准酒瓶的额定容量(对于酒柜)、噪声值等信息。 
4. 供应商的职责
供应商应确保:
每台家用制冷器具上加贴印刷的能效标签;
提供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产品单张在条例附录III中规定;
技术文件(附录IV),以备成员国查阅时提供;
对于特定型号的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家用制冷器具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5.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确保:
每台家用制冷器具在销售地点以清晰可见的方式、在产品前端或顶端的外表面上佩戴能源标识;
供销售、租赁或租赁购买而最终用户无法看到展示产品的家用制冷器具,应在销售时提供能源标识和产品卡片;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家用制冷器具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6. 测量方法
2011年2月1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实施本条例的协调标准通报(OJ C 49)。通报中列出了电冰箱能效的测量方法标准为EN 153,噪声的测量方法标准为IEC 60704-1、IEC 60704-2-14、IEC 60704-3。酒柜的测量方法在本通报的第2点中给出。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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