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事件相关官方消息跟踪
1.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8年12月1~5日,在加拿大渥太华就三聚氰胺问题举办了一个由食品安全专家参加的会议,认为由于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及运输等环节有时会被三聚氰胺污染,食品中含有微量三聚氰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该组织将这一化学物质每日可容忍摄入量设定为每公斤体重0.2毫克(0.2mg/kg)。
与会的21位专家没有确定三聚氰胺的“安全”摄入量,只是设定了一个“可容忍”摄入量,如果按照这一标准计算,一个体重为50公斤的成年人每天的三聚氰胺可容忍摄入量不应超过10毫克。
不过专家们同时强调,三聚氰胺是工业用化学品,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食品之内。他们还表示,从医学角度而言,无法为食品制定三聚氰胺安全含量标准。
Expert Meeting to review toxicological aspects of melamine and cyanuric acid
Experts set tolerable level for melamine intake
2. 2008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T 22388-2008)、《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GB/T22400-2008)国家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批准发布《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T 22388-2008)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
3. 2008年10月7日,我国卫生部等部门公布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就三聚氰胺限量值。
我国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卫生部等部门公布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
卫生部就三聚氰胺限量值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国卫生部关于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相关问题的答问
4. 2008年10月6日,我国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 2008年10月3日,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颁布了其对食品(包括婴儿奶粉)中所含三聚氰胺及三聚氰胺相关化合物的安全与风险暂行评估。
该评估中声明,除婴儿奶粉之外的其他食品,若其三聚氰胺含量低于2.5ppm(百万分之一),则不必对其产生疑虑,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FDA Issues Interim safety and Risk Assessment of Melamine and Melamine-related Compounds in Food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颁布对食品中所含三聚氰胺及与三聚氰胺相关的化合物安全与风险的暂行评估(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