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我国政府和食品企业的关注焦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提高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对出口的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一直到出口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从而确保出口食品安全。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拟于2008年年底发布部门规章,草案对出口食品的检疫监管模式包括:基地备案、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疫病疫情监测、农药兽药的残留监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添加剂的备案、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等一系列措施。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我国食品出口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生产场所在何地,就由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有关的检验检疫手续。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2.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才能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
4. 非装食品的生产企业须申报检验员备案,由备案检验员填写厂检单,并提供厂检单随货同行,以供口岸检验检疫局查验;报检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 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 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