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013年7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2013年第8号公告,公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替代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新标准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做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行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原则,充分借鉴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科学分析食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要求具体化,是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技术依据。GB 14881-2013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规定了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要求。标准附录中“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是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食品产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微生物监控程序,通过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目前,我国生产经营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规范、产品专项规范和控制导则三大部分。新标准属于通用规范,针对的是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相较于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新标准着重强调生产的过程控制,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同时,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添加了对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等。例如,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GB 14881-2013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食品生产者应该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进一步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