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食品药品法案》(Food and Drugs Act )。以及发布的食品召回相关文件有:
《针对生产商的食品召回指南》
《针对批发商的食品召回指南》
《针对销售商的食品召回指南》
《针对进口商的食品召回指南》
为了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于1999年成立了食品召回办公室(OFSR)。加拿大的食品召回由食品召回办公室决策和执行。食品召回办公室协调全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设国家级的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的职责是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的决策,负责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统一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此外,为科学和及时地完成食品召回工作,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与加拿大卫生部、加拿大公共卫生健康机构以及产业、地方和国际伙伴建立了长期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