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拿大《鱼类检验法》的规定,凡出口到加拿大的鱼类都需要经过感官评估、内容判断、标签评估、(罐装类)容器的完整性评估等任意抽检。如果某种鱼类不能通过某种检验,则该类鱼产品名称以及检验类型将由检验员记录在进口警报清单内,且此后同一家生产商生产的该类产品出口至加拿大时需接受同种检验。
对于罐装鱼产品,需要在第一批货出货前或出货时提供每种罐装鱼产品的相关文件,并由加拿大进口商保留一份复印件。之后同种产品每次出货,如果进口商或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要求提供该文件,出口商应相应提供热处理机构认可的热处理程序证明,罐装产品还需满足加方的焊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