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检验法》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类产品方能进口:肉类产品的原产国及加工国拥有经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书面认可的检验书;进口商可以向检验人员提供足以使加拿大政府满意的证据,证明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标准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包装和标记。
此外,肉类产品进口后应立即交付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任何人不得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尚未交付检验的肉类产品。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指定的检验人员可在任何地方对其认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肉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随时拆包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权扣压和没收任何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肉类产品。
加拿大对肉类产品进口实施严格的检验:(1)加拿大农业部规定肉类产品只有在其认可出口国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口。(2)装载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必须按照加拿大《肉类检验法》的规定加贴标签。(3)肉类产品除标签必须符合《肉类检验法》的规定外,还须提供具有符合《动物卫生法》的原产地证明及符合《肉类检验法》规定的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