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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09-04-27  浏览次数:3978
核心提示:韩国食品标签要求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
 韩国食品标签要求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准。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
1.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
2. 豁免标注的要求
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3. 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
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4. 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
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5. 净含量和固形物(沥干物)的标注
应按内容物的状态,用重量、容量或个数(件)来标示。内容物为固体或半固体,用重量标示;液体,用容量来标示;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接饮用的液体),用重量或容量标示;如用件(个)数标示其内容物时,应在括号内标示重量或容量。使用之前,需要丢弃的液体(按产品的特性,自然产生的液体除外)的食品,须标示固形物的重量。
6. 原产国、制造、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需标注的责任者范围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原产国,但是,外国的制造厂名,以外文标示时,不必再用韩文标示;除制造厂家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销商或流通专门销售商的销售商名称及所在地一并标示时,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标示字体的印刷字标示销售商名称和所在地。标示标准规定的标示事项之外的销售商商号或商标,应使用不大于制造厂名字体的印刷字。原产国必须强制性标注,如果进口食物成分比例很小时可免标注。
7. 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的标注
标示流通期限时,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条件的食品应一起标示贮藏指南。例如,需要冷冻或冷藏流通时,须注明“冷冻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标示保持质量所需的冷冻或冷藏温度。易腐食品、需烹调或加热食用的产品以及冷冻食品需标注贮藏指南;冷冻食品需标注食用方法。
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于2003年8月颁布了《韩国食品标签标准》,全面详细描述了韩国的食品标签要求,包括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要求。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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