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发布了EC 178/2002号条例,该条例涵盖了欧盟食品和饲料链条上的追溯体系等相关内容。直到2004年底,欧盟的食品和饲料行业才开始执行消费者所提出的追溯要求,大型零售商对追溯体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2005年1月,欧盟新法规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饲料行业必须强制执行追溯。
EC 178/2002号条例第18款关于欧盟追溯体系的规定:
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可能进入食物链条和饲料链条的物质,其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追溯。
食品和饲料行业应该能够识别和追踪其食品、饲料、食源性动物及其他可能进入食品和饲料链条的所有物质的来源,以便需要时能够获得这些信息,应该建立识别和追溯体系。
食品和饲料行业应该建立可以识别和跟踪其产品去向的体系和程序,以便需要时提供这些信息。
为了便于追踪,进入市场或可能进入市场的食品和饲料,一定要通过符合特定要求的文件和信息进行适当的标记或识别。
EC 178/2002号条例第19款和20款分别规定了食品和饲料行业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如果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流通的食品或饲料不符合食品或饲料安全要求,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将可疑产品从市场上撤回,并通知相关机构或负责人。
2. EC 852/2004 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852/2004 ,食品卫生
EC 852/2004 号条例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留记录,并在需要时将这些记录包含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威机构和进货的其他食品业从业人员。
3. EEC 89/396 号指令
理事会指令89/396/EEC,鉴别食品批次的表示或标注
EEC 89/396 号指令规定:须对食品作标记以确定批次,即为保证产品的自由运输和消费者拥有充分信息,需要建立一个识别已生产包装食品所属批次的共同体系,通过批号编码来识别食品。
4. EC 2065/2001 号条例
委员会条例(EC) No 2065/2001,关于对渔业产品或水产产品知会消费者问题就理事会条例(EC) No 104/2000应用制订细则
EC 2065/2001 号条例,对鱼类提出了可追溯性要求,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渔产品和水产品的信息,并对渔产品和水产品标记进行了特别的规定:鲜活和冷冻食品必须正确标记或贴标签才能出售给最终消费者;标记或标签须体现品种的商业名称、生产方法(活水、海水或养殖)、捕捞的地区。
5. EEC 1906/90 号和EC 2295/2003 号条例
理事会条例(EEC) No 1906/90,家禽的某些销售标准
委员会条例 (EC) No 2295/2003 ,引入关于蛋类的某些市场标准的理事会条例 (EEC) No 1907/90 的实施细则
EEC 1907/90 号、EEC 1906/90 号和EC 2295/2003 号条例,对蛋类和禽类提出了可追溯性要求.
6. EC 2200/96 号条例
理事会条例(EC) No 2200/96 ,水果和蔬菜共同组织
EC 2200/96 号条例,对水果蔬菜提出了可追溯性要求:要求新鲜的蔬菜和水果、某类水果干必须标明原产地。但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土豆、葡萄、香蕉、豌豆、饲料豆和橄榄。
7. EC 1760/2000 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1760/2000,制定牛类动物和有关牛肉和牛肉制品标签识别和登记制度并废除理事会条例(EC) No 820/97
EC 1760/2000 号条例,在对牛类动物产品的可追溯性方面,要求建立对牛类动物和牛肉、牛肉产品标记的识别和注册体系。
8. EC 1830/2003 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1830/2003,转基因生物体可溯性和标签及由转基因生物体生产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溯性,并对指令2001/18/EC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