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控计划的制定:欧盟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制定不同的年度监控计划。各成员国根据相应的欧盟指令要求制定本国的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报欧盟审批后在本国实施。一般欧盟不制定具体的年度残留监测计划,但对于一些跨区域问题,欧盟制定具体的协同残留监控计划。
3. 检测工作的实施:欧盟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分为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常规检测实验室,分别承担不同的检测工作和任务。欧盟对具体的检测方法不作唯一性要求,而是在欧盟理事会指令96/23/EC,关于监控活体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和残留物的措施以及撤消85/358/EEC指令和86/469/EEC指令和89/187/EEC和91/664/EEC决定中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抽取的官方样品要用符合要求的方法来分析。
4. 检测结果的公布和处理: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向欧盟提交年度残留监控报告,以提供在本区域和本国对检测结果处理的措施。如果在共同体内检出阳性样品,成员国的主管当局须及时获取所有必要信息验明有关动物的原始出处,及时调查残留出现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检测呈阳性,会将所有使用制品的种类和有关批次通告欧盟委员会,并立即通知所涉及的边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