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5年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用能产品能效的联邦法案,如表1所示:
表1 美国有关产品能效的联邦法案
1975年9月通过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开创了美国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先河,首次提出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的概念,并对主要用能电器制定了MEPS。随后陆续发布的有关产品能效的法案,均是在EPCA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产品的能效标准,完善或修订测试程序。
比较重要的法案有《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 2005),它规定了电器新的强制性能效要求,如电池充电器、商用电冰箱和冷柜、供暖机组及其他住宅用产品的能效标准和产品能效标签。
另外一部重要的法案《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EISA),它在第3章“通过提高电器和照明设备的标准节约能源”规定了部分消费产品和商业工业设备的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新要求或修订的期限,并对测试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未来几年联邦电器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制修订的框架性指导文件。
2.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USC)中关于电器和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具体被编撰在第42卷“公共卫生与福利”的第77章“能源节约”的第3分章“提高产品能源效率”的部分A “机动车辆除外的消费产品的能源节约计划”和部分A-1 “特定工业设备”,相关章节如表2所示
3. 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对于用能产品具体的节能/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在联邦法规(CFR)中规定。有关用能产品的能效被编撰在10 CFR 430《消费产品的节能计划》以及10 CFR 431《特定商用和工业设备的能效计划》中。其中10 CFR 430.32规定了消费产品的节能节水标准,而10 CFR 430.23规定了消费产品耗电量和用水量的测试程序。联邦测试程序中引用了某些标准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测试标准。针对具体用能产品,表3列出了现行的联邦节能标准(最低能效标准)、测试标准。
表3 消费产品及商业和工业设备节能标准、法定测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