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认证标准和GB/T19011-2003中的术语、缩语和定义适用于今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Forest management (FM)
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 (CoC)
FMU:森林经营单位
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SLIMF(伞称),森林面积不足IOO公顷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认证。
定义小规模或低强度,注解或说明
R部分认可程序
R1认可中请
R1.l
申请森林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该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如认证机构同时中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则每种认证类型至少实施1个组织的认证,认证项目总数不少于3个;申请人在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R1.2中请人应提交CNAS-RCOI:《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中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FM和CoC)和适用标准等。
R2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中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R2.1文件评审
CNAS根据认可评价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R2.2见证评审
R2.2.1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见证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需对每个中请的业务范围(FM和COC)实施见证。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R2.2.2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见证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检查项目。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加工环节。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同
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业务范围(FM或COC)及适用标准等。
C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C1 基本要求
C1.1在中国境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il t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什的有关规定。
C1.2认证机构制定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应满足CNAS-CC21条款4.1.3和CNAS-CC22条款G4.1.3~
G4.1.5,G4.3.2,G.4.3.3的要求。
C1.3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
b) 公正性审企;
c)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d)认证决定;
e) 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
D 争议处理。
C2分包
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或个人分包认证相关的除报告审查和认证决定外的部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lll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质量体系
C3.1除了CNAS-CC21第4.5.3条规定的要求外,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还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 申请受理;
b)预评价要求(适用时);
c)利益方咨询(适用时):
d)主评价要求;
e)认证报告的审查;
DInJ行专家评审(适用时);
g) 认证决定;
h)颁证;
i)监督要求;
j)认证的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