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拟批准日期: 2009年年中
拟生效日期: 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二十天。首批要求将于2011年6月16日实施。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布鲁塞尔,
C(200)YYY最终法规
关于执行有关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
欧共体委员会法规
草案
(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关于执行有关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
欧共体委员会法规
草案
(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欧盟委员会:
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
依据2005年7月6日颁布的关于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制定法规框架和对欧洲理事会第92/42/EEC号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6/57/EC号指令和第2000/55/EC号指令进行修订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1],特别是其中的第15条第(1)款,
在咨询生态设计磋商论坛后,
鉴于:
(1) 依据第2000/32/EC号指令,欧共体委员会将为占销售额和贸易额的相当部分、造成显著环境影响但可能显著减轻该影响而不会造成过高成本的用能产品设定生态设计要求。
(2) 第2005/32/EC号指令的第16条第(2)款第1项规定,依照第19条第(3)款中所述的程序以及第15条第(2)款中所列的标准并在咨询生态设计磋商论坛后,欧共体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为电机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制定执行措施。
(3)电动机是欧共体的工业界最重要的用电负荷,在欧共体范围内,电动机被广泛用于各种生产过程。使用这些电动机的系统消耗的电能占到工业界总电能消耗的70%。这些电动机系统的能量效率的成本效益可以提高大约20%-30%。实现这一改善的一条主要途径是使用更高能效的电动机。因此,电动机系统中的电动机就成为应首先为其制定生态设计要求的优先产品。
(4) 电动机系统包括很多用能产品,比如,电动机、传动装置、泵和风扇。电动机和变速传动装置是这些产品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是本法规要求为特定类型的电动机配备变速传动装置的原因。
(5) 很多电动机被整合到其他产品中,而不是像第2005/32/EC号指令和第2006/42/EC号指令[2]中所述的那样单独投放市场或进行使用。为了实现全部节能潜力,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电动机也应符合本法规中的规定。
(6) 欧共体委员会已进行了一项先期研究,对电动机的技术、环境以及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该研究是与来自欧盟和第三国的利益相关者一起实施的,研究结果已经公布。
(7) 该项先期研究表明,每年都有大量电动机投放市场,其使用阶段的能量消耗是其整个寿命周期内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它们在2005年的耗电量达到1067万亿瓦时,相当于4270万吨的CO2排放量。据估计,如果不采取措施来限制该消耗,到2002年,这一能量消耗将达到1252万亿瓦时。有研究表明,电动机在寿命周期和使用期间的电能消耗可以得到显著改善,为变速和负荷电动机配备传动装置后这一改善效果尤其明显。
(8) 该项研究表明,电动机使用期间的耗电量是与产品设计有关的唯一重要的生态设计参数,如第2005/32/EC号指令的附录I第I部分中所述。
(9) 提高电动机的电能能耗可以通过使用现有非专有的经济高效的技术来实现,这有助于降低它们的总采购和运营成本。
(10) 生态设计要求应当对欧共体范围内关于电动机的能耗要求进行统一,以便于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这些产品的环境性能的改善。
(11) 应为制造商提供适当的期限对产品进行重新设计。在时间的选择上,应避免对电动机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在确保按时实现本法规中规定的目标的情况下,应考虑对制造商造成的成本影响,尤其是中小企业。
(12) 电能消耗应使用考虑到目前公认的技术现状的可靠、准确且可再现的测量方法测定,包括被欧洲标准化机构采用的标准(如果可以获得),比如1998年6月22日颁布的对技术标准和法规以及信息社会服务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进行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34/EC号指令[3]的附录I中所列的标准。
(13) 本法规将提高能够改善电动机的寿命周期环境影响的技术的市场渗透。对比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形,到2020年预计将带来5500 PJ(千万亿焦)[4]的寿命周期能量节约以及135万亿瓦时的电能节约。
(14) 依照第2005/32/EC号指令第8条,本法规应规定适用的符合评定程序。
(15) 为了便于进行符合检查,应要求制造商在第2005/32/EC号指令的附录IV和附录V中所述的技术资料中提供有关信息。
(16) 为了进一步限制电动机的环境影响,制造商应提供关于电动机寿命终止后的拆解、回收或处置的有关信息。
(17) 应为当前可用的高能效技术规定合适的基准测试。这将有助于确保信息的广泛、方便的可得性,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超小型企业,同时,还有助于促进制造商将最好的设计技术用于减少能量消耗。
(18) 本法规中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委员会通过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1)款确立的意见。
本法规已获通过:
第1条
主题和范围
1. 本法规为电动机(包括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电动机)投放市场和使用规定了生态设计要求。
2. 本法规不适用于:
(a) 设计在完全浸入某种液体中的情况下使用的电动机;
(b) 被完全整合到某一产品中(比如,变速箱、泵、风扇或压缩机)以至于能效性能无法单独测试的电动机;
(c) 专门设计供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的电动机:
(i) 海拔超过1000米的环境;
(ii) 环境气温超过40℃;
(iii) 最高运行温度超过400℃;
(iv) 设计在环境气温低于-15℃的条件下工作的任何电动机以及用于在环境气温低于0℃的条件下工作的风冷式电动机,;
(v) 水冷却剂在产品的进水口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25℃;
(vi) 第94/9/EC号指令[5]中规定的潜在爆炸性环境;
(d) 制动电动机;
附录I第2点的(3)、(4)(5)(6)和(12)中列出的信息要求除外。
第2条
定义
除第2005/32/EC号指令中列出的定义外,还适用下列定义:
(1) “电动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动、单速、三相50Hz或50/60Hz鼠笼式感应电动机:
- 有2-6个磁极;
- 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
- 额定输出功率在0.75kW-375 kW之间
- 基于连续负荷运行确定。
(2) “变速传动装置”是指能够通过将三相50Hz供电转变为可变频率和调节对电动机的供电电压来改变对电动机的供电功率从而根据载荷(由电动机驱动)的转矩—速度特性曲线来控制电动机的输出机械功率。
(3) “鼠笼式电动机”是指转子上没有碳刷、换向器、汇流环或电气接头的电动机。
(4) “相”是指供电电源的配线类型。
(5) “磁极”是指由电动机的旋转磁场产生的北磁极和南磁极的总数量。磁极的数目决定电动机的基速。
(6) “连续负荷运行”是指配备整合型冷却系统的电动机在确保低于额定极限温升的情况下在额定负荷下的无间断运行。
(7) “制动电动机”是指配备有一个直接对无联轴器电机轴作用的电子机械制动单元的电动机。
第3条
生态设计要求
附录I中列出了对于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各项生态设计要求应依照下列时间表适用:
(1) 自2011年6月16日起,所有电动机的能效都不得低于附录I第1点中规定的IE2能效水平。
(2) 自2015年1月1日起:
(i) 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 kW之间的电动机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录I中的第1点中规定的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应配备变速传动装置。
(3) 自2017年1月1日起:
(i) 额定输出功率在0.75-375 kW之间的所有电动机的能效均不得低于附录I中的第1点中规定的IE3能效水平,或达到IE2能效水平,同时应配备变速传动装置。
附录I中列出了关于电动机的产品信息要求。应依照附录II中列出的要求测量和计算电动机是否符合上述生态设计要求。
第4条
符合评定
第2005/32/EC号指令第8条中所述的符合评定程序应为该指令附录IV中列出的内部设计控制系统或该指令附录V中列出的符合评定管理系统。
第5条
基于市场监督目的的核验程序
在执行第2005/32/EC号指令第3条第(2)款中所述的市场监督检查时,有关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采用本法规附录III中所列的核验程序。
第6条
指示性基准测试
附录IV中规定了对于市场上有售的最佳性能的电动机的指示性基准测试。
第7条
修订
欧共体委员会应在本法规生效后7年内根据技术进步情况针对电动机和传动装置的能效对本法规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生态设计磋商论坛。该审查应包括资源利用效率、再利用、回收情况以及测量的不确定水平。
第8条
生效
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之日起第二十日开始生效。
本法规全面、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完成于:布鲁塞尔,
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
附录I
电动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1. 电动机的能效要求
表1和表2中列出了对于电动机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
表1: 对于IE2能效等级(50 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η)
额定输出功率,
单位:kW
0.75
|
磁极数量
|
||
2
77.4
|
4
79.6
|
6
75.9
|
|
1.1
1.5
|
79.6
81.3
|
81.4
82.8
|
78.1
79.8
|
2.2
|
83.2
|
84.3
|
81.8
|
3
|
84.6
|
85.5
|
83.3
|
4
|
85.8
|
86.6
|
84.6
|
5.5
|
87.0
|
87.7
|
86.0
|
7.5
|
88.1
|
88.7
|
87.2
|
11
|
89.4
|
89.8
|
88.7
|
15
|
90.3
|
90.6
|
89.7
|
18.5
|
90.9
|
91.2
|
90.4
|
22
|
91.3
|
91.6
|
90.9
|
30
|
92.0
|
92.3
|
91.7
|
37
45
|
92.5
92.9
|
92.7
93.1
|
92.2
92.7
|
55
75
|
93.2
93.8
|
93.5
94.0
|
93.1
93.7
|
90
110
132
160
200-375
|
94.1
94.3
94.6
94.8
95.0
|
94.2
94.5
94.7
94.9
95.1
|
94.0
94.3
94.6
94.8
95.0
|
表2:对于IE3能效等级(50Hz)的标称最低能效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kW
|
磁极数目
|
||
2
|
4
|
6
|
|
0.75
1.1
|
80.7
82.7
|
82.5
84.1
|
78.9
81.0
|
1.5
2.2
|
84.2
85.9
|
85.3
86.7
|
82.5
84.3
|
3
|
87.1
|
87.7
|
85.6
|
4
|
88.1
|
88.6
|
86.8
|
5.5
|
89.2
|
89.6
|
88.0
|
7.5
|
90.1
|
90.4
|
89.1
|
11
|
91.2
|
91.4
|
90.3
|
15
|
91.9
|
92.1
|
91.2
|
18.5
|
92.4
|
92.6
|
91.7
|
22
|
92.7
|
93.0
|
92.2
|
30
37
|
93.3
93.7
|
93.6
93.9
|
92.9
93.3
|
45
55
|
94.0
94.3
|
94.2
94.6
|
93.7
94.1
|
75
90
110
132
160
200 -375
|
94.7
95.0
95.2
95.4
95.6
95.8
|
95.0
95.2
95.4
95.6
95.8
96.0
|
94.6
94.9
95.1
95.4
95.6
95.8
|
2. 对于电动机的产品信息要求
自2011年6月16日起,必须通过下列途径提供第(1)到第(12)点中所列的信息:
(a)电动机的技术文档;
(b)包含电动机的产品的技术文档;
(c)电动机制造商的允许自由访问的网站;
(d)包含电动机的产品的制造商的允许自由访问网站。
上述技术文档中的信息必须依照第(1)到第(12)点规定的顺序提供。不必重复与该列表中所使用表述完全一样的表述。除文字外,也可以使用图表、图形或符号来提供有关信息。
(1)在100%、75%和50%的额定符合和电压时的标称能耗(η);
(2)能效等级,“IE2”或“IE3”
(3)制造年份;
(4)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工商注册号和制造商所在地;
(5)产品型号;
(6)电动机的磁极数目;
(7)额定输出功率或额定输出功率范围(单位:千瓦;)
(8)电动机的额定输入频率(单位:赫兹);
(9)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伏);
(10)额定转速或额定转速范围(每分钟转数);
(11)产品在寿命结束时的拆解、回收或处置的有关信息;
(12)电动机设计适用的工作条件的有关信息;
(i) 海拔高程;
(ii) 环境气温,包括适用于风冷式电动机的环境气温;
(iii) 产品进水口处的水冷剂温度;
(iv) 最高运行温度;
(v) 潜在爆炸性环境。
应使用某种耐久方式在电动机的铭牌上或其附近标示第(1)、第(2)和第(3)点中所列的信息。
对于根据客户要求制造的具有特殊机械和电气设计的定制电动机,制造商可以不在其可自由访问的网站上公布第(1)-第(12)点中所列的信息。此外,还需在电动机的铭牌、技术文档上以明显的方式提供关于强制要求为达不到IE3能效等级的电动机配备变速传动装置的信息:
(a)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在7.5-37.5千瓦之间的电动机,
(b)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为0.75-37.5千瓦的电动机。
制造商应在产品的技术文档中提供关于电动机的组装、安装、维护以及与变速传动装置一起使用时必须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的信息,包括关于如何将变速传动装置产生的电场和磁场减到最小的信息。
3. 附录I中适用的定义:
(1) “标称最低能耗”(η) 是指在100%额定负荷和电压下运行且不存在公差时的能效。
(2) “公差”是指任何给定电动机的测试结果与其名牌或技术文档上提供的相应宣称值之间的最大容许偏差。
附录II
测量与计算
要确定或核实电动机是否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应使用考虑到公认的当前技术水平且其结果的不确定性较低的可靠、准确且可再现的方法进行测量和计算,包括其参考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文档中所列的方法。它们应满足所有下列技术参数:
能效为电动机的机械输出功率与电气输入功率之比。
附录I中所规定的电动机的能效水平应在额定输出功率(PN),额定电压(UN)以及额定频率(fN)下测定。
机械输出功率与电气输入功率之间存在差额是由于电动机存在损耗。
总损耗应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测定:
• 总损耗的测量;或者
• 测定单独损耗,然后进行加总。
附录III
核验程序
在执行第2005/32/EC号指令第3条第(2)款中所述的市场监督检查时,有关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对附录I中列出的要求应用下列核验程序:
1. 成员国的有关部门应测试一个单独的设备单元。
2. 对于额定功率在0.75-150kw之间的电动机,如果标称电动机能耗(η)或损耗(1-η)与附录I中列出的数值相差不超过15%,或者对于额定功率在>150-375kW的电动机,相差不超过10%,就认为该型号产品符合本法规中所列的规定。
3. 如果未达到第2点中所述的结果,则市场监督部门应随机测试另外3台产品,年产量少于5台的电动机除外。
4. 对于额定功率在为0.75-150kw之间的电动机,如果第3点中所述3台设备的标称电动机能耗(η)或损耗(1-η)的平均值与附录I中列出的数值相差不超过15%,或者对于额定功率在>150-375kW之间的电动机,相差不超过10%,则认为该型号产品符合本法规中所列的规定。
5. 如果未达到第4点中所述的结果,则认为该型号产品不符合本法规。
要确定一台电动机是否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使用附录II中所述的考虑到公认的现有技术水平的可靠、准确且可再现的方法进行测量和计算,包括其参考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文档中所列的方法。
附录IV
第6条中所述的指示性基准测试
本法规获得通过时市场上有售的最好的电动机技术被确定为附录I中规定的IE3能效等级或配备变速传动装置的IE3电动机。
[1] 2005.7. 22,《欧盟官方公报》第L191期,第29页
[2] 2006.6. 9,《欧盟官方公报》第L157期,第24页
[3] 《欧盟官方公报》 L 204,21.7.1998, p. 37.
[4] 1TWh= 3.6 PJ
[5] 1994.4. 19第L100期《欧盟官方公报》,第1页
英文原文: EEC265_EN_1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