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的主要内容
这个法规的题名为:欧盟木材法规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规则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1.1法规的基本要求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
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欧盟木材规则所设置的“尽责调查”允许大部分企业使用已有的工作方式,或者相对易行的工作方式,以减少不适当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很明显,这些运营者也可能是贸易商,特别对家具业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它的产品供应链可能十分复杂,包含机构之间许多不同的关系。因此对它要进行分析,其中,典型的情况可能如下:
在英国销售从中国零售渠道直接采购的家具。这个零售商就是所谓“运营者”,因为他是向欧盟市场引入家具的第一个人。
一个英国的家具制造商,他从印尼采购了木制的椅腿,把它们装配在软体家具上,然后再出售给英国的零售商。那么,英国的这个家具制造商就是所谓“运营者”,因为他是把这个椅腿引入欧盟市场的第一个人。
同样是这个英国的制造商,他从一个法国的企业那儿买来椅子扶手和全部油漆好的桌子。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英国的制造商被定义为贸易商,对诸如此类的产品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因为它们的采购和销售记录已经满足了该项法规的规定。
代理商处理从越南生产的家具零部件出口到英国的采购、装货和进口事宜,但是所有的合同都是由代理商的英国客户和越南的供应商直接签订的,代理商既不是“运营者”,也不是贸易商。这样,代理商的英国客户就是所谓的“运营者”,因为他是把产品引入欧盟市场的第一个人。
1.1.1“尽责调查”程序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规则,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
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
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1.1.2监督机构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规则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规则,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
1.2认证和其它计划的作用
1.2.1应用认证的意义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森林认证(FSC)和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经过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但是这类认证仅仅是“尽责调查”的一个部分。
运营者必须保证他们全面地完成了欧洲木材规则的义务,必须注意到“产业链监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认证的产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认证。
1.2.2《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许可和《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许可《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是一个自愿性的计划,它保证同意实施该计划国家只向欧盟出口合法采伐的木材。
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FLEGT双边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一旦协议生效,该协议就包括了双方的委托责任并采取实际行动,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很明显,协议的合作方就获得了许可,表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
正式签订协议的第一个国家是圭亚那。刚果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是正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谈判的国家有利比亚、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
《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旨在保证野生动植物的标本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CITES有3个附录,包括许多木材树种。正因为此,这些树种木材的贸易要受到该公约的限制。FLEGT或CITES许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欧洲木材规则。
1.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1.3.1强制执行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管辖机构将强制执行该项法规,各成员国将制定针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地方法规。
欧盟委员会希望成员国在2013年3月3日前制定出他们自己的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罚款条例。管辖机构将对运营者进行检查,以保证他们执行了欧盟木材规则,这些检查包括:“尽责调查”制度的考核,还包括对如何执行文件编撰和记录填写的考核。
1.3.2处罚
欧盟木材规则要求处罚是“有效的、适度的,有劝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罚金与对环境的损害、有关的木材/木制品的价值、税收损失和其它因违反规则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一定比例。
—扣押或没收有关的木材/木制品。
—立即暂停或吊销贸易执照。
1.4实施法规的时间表
以下是欧盟木材规则全面实施设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关键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木材规则;
2011年6月3日,欧盟成员国委任负责实施欧盟木材规则的管辖机构及负责人。在英国,由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环境司的国务秘书卡罗林?斯皮曼担任;
2012年3月3日,将批准监督机构的认可/撤消规则;
2012年6月3日,将批准保证在全欧盟统一执行尽责调查的详细制度;
2013年3月3日,该法规将生效。从该日起,与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有关的企业必须了解并保证遵守该项法规,或者保证他们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该项法规的。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处罚条例完成制定。
2进一步的行动
虽然欧盟木材规则已经公布,但是相关的支持性的法律仍在制定中。核心的要求已经提出,家具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必须采取行动,以保证能够证明自己是遵守该项法规的。
要采取的第一步行动将是收集资料和培训供应链中所有的相关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离2013年3月尚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2013年的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从2012年年头就开始算起了。为此,采购商需要考虑到该项法规对购货的影响。
3应对
我们在对欧盟出口家具及木制品时,都要与欧盟的进口商打交道,因此就必须提供这些进口商为遵守该项法规而向我们索要的相关文件,否则就会影响出口的业务,甚至导致生意的失败。这项新规构筑了新的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欧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贸易,我们必须对此十分重视。
家具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尽责调查”,这是该法规的核心。
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我们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壁垒的挑战,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准备,向有关机构(如商务部的有关司、局及从事国际贸易争端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咨询,了解在向欧盟出口家具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