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0 采光、照明设施 N?R1;|Z]
4.3.10.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如灯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A!v'Y
4.3.10.2 照明设施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生产线上有食品暴露的正上方为原则,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O/0m|~`iY
4.3.11 通风、除湿、空调设施 o6oZk0
4.3.11.1 在有臭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当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油炸机上必须安装排烟罩,并对油烟、水蒸气有足够排除能力,以防油滴回滴,油烟机入口应安装易于清洗的耐腐蚀网罩;挤压膨化机、烘焙膨化机四周因产生大量的热能及水蒸气,在其上方应装强力排风设施;其他需要蒸煮作业的机械上方宜装设通风排气设施;所采用的排风设施均应有防停机倒灌装置;原料调配室,调味料配合室因产生粉尘,也应相应安装排风设施。 [@.%6aD
4.3.11.2 内包装车间,调味料配合室因其食品易吸潮性,宜装设除湿机、空调设施。 \e ( h6,@
4.3.11.3 设施的出入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排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在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并易于拆下清洗。 ]cFqKs
4.3.11.4 仓库、厕所、更衣室、生产车间内的空气调节,如使用进排气设施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应控制从高清洁区向一般清洁区流动,以防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 -/KVZ
4.3.11.5 膨化车间因有大量热源,在工作人员位置应铺设冷气吹出口,其吹出的空气应能经过中效以上的净化处理。在内包装车间应装设冷热空调和空气净化装置,保证作业环境条件良好。 k\1q Jr
4.3.11.6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无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均应保证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u/g =^+u
4.3.12 仓库 36.L1!d)pE
4.3.12.1 应依据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等性质不同区分储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StaX~J6=
4.3.12.2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隔离。 Zwp*JH+G
4.3.12.3 仓库构造应能使储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其大小应足以使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n%W~+
4.3.12.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并使储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2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dD70T
4.3.12.5 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的自动报警器。 WE68a!6
4.3.12.6 冷(冻)藏库内应装设连接监控部门的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能够与外界联络并取得协助。 Y0aO/6
4.4 机械设备 F;5.nKo
4.4.1 设计 W}.;]x%1B
4.4.1.1 所有食品加工用机械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除),并易于检修。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食品的构造。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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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减至最低限度。 pZ%/;sxYa
4.4.1.3 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的构造。 eHm!
4.4.1.4 储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应使其能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3zGxe-
4.4.1.5 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其构造应能易于保持清洁。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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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 应注意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如设置安全栏、安全护罩、防滑设施等。 r,!7TuBl
4.4.1.7 各种设备的管道应明显区分,且不宜架设于暴露的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的上方,以免造成对食品的污染;食品输送带上方若有管道时应安设输送带防护罩等设施。 8L9xP'[^
4.4.2 材质 Ng0V&oDI
4.4.2.1 所有可能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与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W5<1@
4.4.2.2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可证明其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J`Q#p%W
4.5 辅助设备 L'`W5B@
4.5.1 供水设施 %o.{h
4.5.1.1 应能保证工厂各部所用水的水质、压力、水量等符合生产需要。 qXn%c"
4.5.1.2 各种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等的材料制成。 TGY^,H>J
4.5.1.3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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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 使用非自来水者,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消毒除菌等),以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 X48Q{E+
4.5.1.5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的管道系统间,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vHCz_ FV
4.5.2 废弃物存放 @f-0OX$*
4.5.2.1 废弃物存放场所应有使不同类别(易腐化的食品下脚料、可燃与不可燃废弃包装材料等)的废弃物隔离的设施,以便分别进行处理。 Q4JwX=ZVj
4.5.2.2 废弃物存放场所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且位于生产区及生活区的下风向。 )wQR2$x~
4.5.2.3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便于清洗消毒。 \/p\QT@mm
4.5.3 废水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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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 在无城市下水道地区必须设置废水处理站,以使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的规定,以防止污染食品厂周围环境。 cxFfAk\,en
4.5.3.2 废水处理站入口应增设过滤、油水分离装置,以便对废水进行处理;出口应防止有害动物进人。 Q+*o-
4.5.3.3 废水处理站废弃物按4.5.2要求处理。 Edj}\e*-J
4.5.4 锅炉房 R;,+0r^i
4.5.4.1 锅炉房应设置在生产区、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膨化食品工厂宜不采用燃煤锅炉,以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对生产区、生活区的污染。 gmB?L0UV
4.5.4.2 各种蒸汽管道应采用无毒、防腐材料,以防污染蒸汽品质,造成对食品污染。 #>g]CRN
4.5.4.3 锅炉用水应符合GB 5749及GB 1576必要时应增设除氧、除硬设施。 ,kfUlv=
4.6 品质管理设备 }@_F( B
4.6.1 工厂应具有足够的检验设备,以便能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 <ppM\$
4.6.2 工厂应必备下列设备:1/10000分析天平、pH测定计、精确度1℃的数字显示温度计、油脂分析检测设备、超净台、水分测定装置。 %,Xs[[?i
4.6.3 化验室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且便于操作之试验台、架、药品柜、通风柜、供水、洗涤设备、干燥设备、称量设备等。 '\Z54$
4.6.4 对每一需要计量的温度、湿度、压力、重量、时间等控制点,其相应控制环节应具有足够、准确的计量设备,如各种温度计、湿度计、真空表、磅秤、各种天平、压力计(蒸汽压、瓦斯压、水压等)、时钟或定时器等。 23BzD^2a
5 机构与人员 02q]^3
5.1 机构与职责 \2~Cn c*O
5.1.1 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及其他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门负责原料处理、加工及成品包装等管理工作。品质管理负责人专门负责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及成品规格与品质标准的制定与抽样、检验及品质的追踪管理等工作。卫生管理负责人负责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生产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培训等。 ZgVYC4=Q-\
5.1.2 食品厂必须建立一级(直属工厂最高领导)品管机构,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 T|`nw_0
5.1.3 品管部门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co^swz
5.1.4 品质管理部门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 |fkz=*rn
5.1.5 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MX2Zm
5.2 人员与资格 ('QfB<4H1
5.2.1 生产制造、品质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相关科系学历,且具备4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LK5,GWF;
5.2.2 负责品质管理的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制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并能胜任工作。 kBg,U 8|S
5.2.3 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加工技术、经验与卫生观念。 D#R5G
5.2.4 食品检验人员应为大专以上相关科系学历,或者中专学校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两年以上。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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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管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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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教育与培训 ,Axk\7-
5.3.1 工厂品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及有关食品GMP的培训,以增加员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Co)7}N
5.3.2 卫生培训按6.5.1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