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EHmRgg4
电磁辐射对人体安全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都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本标准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在安全范围内。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或导则,从电磁波对人体产生效应的角度对电磁辐射的暴露限值加以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替代以下标准: -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GB 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16203-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LUC4=k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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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频率范围为0Hz<f£300GHz的电磁辐射的人体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中规定的限值是人体暴露可以接受的上限。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的一切单位、设施、设备以及受到暴露的个人。但本标准的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治疗或诊断暴露。本标准以导出限值作为限值判定依据,对不宜以导出限值进行测量的辐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以基本限值作为判定依据。 xK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