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6 15:28
获得的数据选择此次复审中单独审查的应诉方(强制应诉方);(2)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并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首要替代国;(3)决定运用印度的数据作为评估生产力要素中劳动力要素的完全依据;以及(4)在运用印度进口数据计算替代的生产力要素价值时决定不排除自韩国进口的部分。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1516a(a)(2)(B)(iii)(2006)以及28 U.S.C. 1581(c)(2006)作出了判决。
审查标准:
在根据19 U.S.C. 1516a(a)(2)审查商务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