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3 11:22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请特别注意:完成上述备案后乳品进口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备的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2、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