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推医疗器械五整治 瞄准夸大宣传等行为
日期:2014-03-17 16:04
告曝光、行政告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责令暂停产品销售等严厉措施。
  (五)使用无证产品行为。医疗机构使用无证体外诊断试剂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五、实施步骤
  本专项行动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开始,8月15日结束,为期5个月。专项行动总体分为准备、启动、整治和规范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总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媒体记者和有关专家,对五整治涉及的重点环节、场所及企业进行暗访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制作相关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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