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发芽用种子提出具体检验检疫要求
日期:2014-02-12 10:51
加工环节卫生控制,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微生物污染控制体系;
  三是输欧发芽用种子出口前,企业需按照欧盟指定的抽样规则(CAC/GL 50-2004)抽样实施致病性微生物项目(含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自检;
  四是要建立与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输欧发芽用种子从原料收购、加工、出口各个环节追溯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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