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蜂蜜产品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日期:2013-06-21 11:25
认为,商务部关于由于美国进口商并不具备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的必要知识,因此不存在紧急情况的认定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也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据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该项发回重审终裁。
案件背景:
2000年1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21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25.88%~183.8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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